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法院
第四节 经济审判
   
    人民法院置经济审判庭前,经济案件的审理分别由刑事、民事审判庭(组)兼理。经济审判庭,置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兼法警各1人,1985年有7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犯罪案件。1980-1985年共审理经济刑事犯罪案件42件,经济纠纷案件18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