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一章 民政 1945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政机构,管理基层建政、人事、行政、战勤、荣军优抚等项工作。建国后,民政机构虽经九次改称(科、局、组),其具体工作也随之有分有合,但分管优抚安置、救灾救济,民政事务等三大方面的工作任务未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政工作大为加强,任务更加明确,担负着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因战因公人员评残、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优抚、扶贫、救灾救济、民政财务、行政区划、婚姻登记、侨务、地名核调、殡葬改革、盲聋哑战安置、自流人口收容遣送安置等项工作,认真地贯彻执行了党的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发挥了它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职能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