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第七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后,由县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各区、乡镇、公社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允许登记后发给结婚登记证,证明合法婚姻。1981年施行新的婚姻法后,凡准予结婚、离婚登记的发给《结婚征》、《离婚证》。1980-1985年全县婚姻登记情况(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