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二章 劳动 劳动部门受政府委托承办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待业人员安置,就业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矿山安全监督等事宜。 解放以前,因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各工厂、商店需要的工人,实行私人雇用,而条件十分苛刻,招收人数甚少,招收后尚可随时解雇,工人有失业之苦。且工资微薄,待遇低下,安全无保障,深受剥削压榨。 建国以后,坚持"统分统配"政策,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工人就业。采取种种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颁布许多条令,使工人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有保障。工人不仅参加生产,而已管理生产,真正成为国家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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