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卫生
第二章 医药
第三节 药政
     
    县卫生科设专人负责管理药政。1982年设药品检验所,编制3名。配有万分之一分析天秤、高温炉、恒温箱、电动离心机、水浴锅、酸度计、旋光仪等设备。负责县内药品质量检查,提高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