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新中国建立后,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人民法院管理。1980年10月建县司法局,原县法院主管的公证、律师业务划归司法局管理。1981年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1人,多为聘用离退休干部担任。1985年后各乡镇先后成立司法办公室,后改为法律服务所。1987年正式定编,改为在职干部。康金镇、呼兰镇司法助理各2人,其余各乡(镇)1人。1990年司法局所辖单位有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及21个乡镇法律业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