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公安、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公证 县公证处初建于1958年,隶属法院管理,因业务量少,不久撤销。1979年仍由法院恢复公证处,设主任公证员1人、公证员1人。1980年10月县司法局成立,公证处归司法局领导,业务量仍较小,年办证仅50余件,收费500元左右,未设专职人员,业务由局代办。1981年7月,正式设主任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开始独立承办公证业务。1984年前不超过百件。1985年后工作量增加。1987年增编助理公证员1人。至1990年,办理国内各类公证13 423件,涉外公证64件,总收费额11.42万余元。1980--1990年公证处受理各类案件及收费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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