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编 金融

第四章 贷款
    
    清代、民国时期,工商业贷款和个人借款主要以抵押或担保形式向当铺、钱庄、银行借款,利息颇高。东北沦陷时期,贷款分定期放款、定期抵押放款、短期信用、短期抵押、长期抵押等形式。1933年呼兰支行放款总额65.8万元,其中:发放定期放款2万元、定期抵押放款63.6万元、催收款项0.2万元。1935年6月末,金融合作社发放贷款6.5万元。1939年发放贷款超过120万元。新中国建立后,统一由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1990年全县发放各项贷款余额6.55亿元,为1957年的47.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