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编 社会福利、社会管理
第四章 社会管理
第四节 社团登记
    
    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是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1989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0年成立呼兰县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领导小组,下发《呼兰县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方法方案》。按《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按要求对县内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至1990年末,县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共18个。社会团体登记情况(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