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编 人民生活 第一章 城镇居民收入 新中国建立后,城镇居民逐步就业,劳动力平均负担的家庭人口系数减少,人均收入上升。1949年城镇家庭平均5口人,户平均劳动力0.8人,劳动力平均负担家庭人口系数6.2人。按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年均收入234.49元,家庭人口年均收入37.82元。1990年户家庭平均人口3.3人,户平均劳动力1.9个,劳动力平均负担家庭人口系数1.7人。按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年均收入1 636.67元,家庭人口年均收入962.75元。除工资收入外,尚有其它收入,如职工公费医疗费收入、独生子女费收入、居民储蓄存款和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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