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农业
第六章 渔业
第一节 渔业开发

    清朝初年,曾在道里地区之顾乡屯和太阳岛一带曾设置官办渔场,专事捕捞贡鱼。由于清政府采取了“封禁”政策,限制民间开山或捕鱼,故此时渔业仅限于官办。1862年(同治元年),清政府解除了封禁令,道里地区的渔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并有了私人网场。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道里地区的捕鱼业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解放以后,道里区渔业生产仍然是以捕捞为主,各乡(公社)都成立了专、兼职捕鱼队。60年代道里区有专业捕鱼人员606人,兼职捕鱼人员近千人。有木帆船72只,每年捕鱼470多吨,国家征收170多吨。由于工业迅速发展,松花江水遭到了污染,渔业生产受到了影响。为了发展渔业生产,国家在加强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的同时,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使道里区的渔业生产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