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军司令部关于昭和十二年度关东军治安肃正计划纲要 第一、方针 一、以求逐渐扩大昭和十一年(一九三六年)治安肃正之成果,除三江省外,满洲国全国地区内,在日本军队援助之下,准备初步达到以满洲国方面之各机关的独立能力,担负起实施肃正工作。同时,准备在昭和十三年度(一九三八年)达到三江省彻底的治安肃正,为此,肃正之重点,则在滨江省、间岛省、安东首及东部奉天省。对三江省在适当的时期,则实施以特别工作。 第二、纲领 二、防卫地区之境界划分仍与昭和十一年度(一九三六)末期相同,对于需要改变之地区,可加以若干之变更。兵团之配置,总的不作根本改变,仍然继续大量的分散配备。铁路守备地区,实行某些变更。 三、为了治安肃正,分为如下三个时期: 第一期:四月一日至七月末 第二期:八月一日至十月末 第三期:十二月一日至来年三月末 四、在铁道沿线、县城、主要城市,至少需要二日路程之地区与省、县机关所在地附近,进行治安肃正。根据去年度之成果,更需加强其原来计划,到本年度末为止,除三江省内特别地区之外,须初步完成之。 五、关于重点方面之肃正,一般之纲要如下: 1.治标工作:除全部消灭匪贼之根据地外,在全地区内,须严密监视残余匪贼,尤其是中共匪之活动,不要失去时机随时给以彻底的讨伐,以便实行其他各种肃正工作的内容。关于在军统一下所实行有组织的讨伐,另行指示。 2.治本工作:在全地区内,要基本打下治安永久巩固的基础。为此,须要加强扩大昭和十一年度(一九三六年)之各项工作,加强治安防卫之措施,同时,要注意民心之安定,努力发展产业经济,与思想工作相结合,以谋培养民力,掌握民心。 3.思想工作:要继续加强昭和十一年度(一九三六)之各项工作,继续镇压反满抗日共产主义之各团体,并且要努力灭绝由国外来嗾使这些思想的行动;同时特别要努力安定民心,使民众更深刻地理解满洲国之精神,以便从根本上排击出赤化思想。 六、三江省肃正的一般纲领如下: 1.治标工作:以现在兵力与治本工作相配合,扩大军警经常性的威力圈,对在该圈内出没之匪贼,应不失时机,进行彻底的讨伐,以促进该地域内达到长期性的治本工作。根据情况,随时在军统一领导下进行讨伐。 2.治本工作:在全地区内,要扩大巩固昭和十一年度(一九三六年)之各项工作。集团部落之组成,要和军警经常努力扩大排斥圈,要密切地联系,以期逐步地进展与巩固。 3.思想工作:根据重点方面之工作而进行之。 七、除重点方面及三江省以外地区之肃正工作,须根据重点方面之肃正工作的一般纲领,来逐渐地加强其各项工作,使满洲国方面之各机关,担任进行肃正工作。 第三、各机关之行动纲领 各机关行动之一般纲领,除根据关作命第七七八号别册第一、满洲国治安肃正计划大纲所规定之外,须根据本纲领第九至第十四项之指示。 八、治安维持会:在重点方面及三江省,仍然继续工作,段以适当合理之计划,确定长期性的治安肃正之基础。在其他方面之治安维持会,随着肃正之进展,须根据军之决定,取消或逐渐改编其机构。 九、军之治安工作班:在重点方面及三江省,仍然继续工作,在其他之地区,除特别认为必要者外,均停止。 十、日满宪警之活动:随着治外法权之撤销及附属地行政权之转让,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关于思想对策之业务,更要加强其领导满洲国警察机关,以期收到思想的警防及镇压之成果。 十一、协和会:更加需要充实其地方组织,促进活动。 十二、铁路爱护村活动:要促进其发展,对铁路沿线之住民,要宣传教育爱路精神及普及所需的技术。 十三、关于其他及民间之枪支:对发现隐匿的枪支要收回。取缔秘密种植鸦片。采伐森林地区之治安肃正等工作,大体上须根据昭和十一年度(一九三六年)之纲领,由各个机关负责计划,以求其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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