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1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保证我市修志工作有序、健康进行,根据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调整第二届全省三级志书断限的通知》(黑志委发[2004]3号)精神,现将第二届全市两级志书断限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市)两级志书断限记述下限,由原定的2000年底调整为2005年底。
    二、结合市本级志书编纂工作初稿完成70%的实际,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完成后续5年资料的搜集补充和志稿审定出版工作。2004年底前按原断限(1991至2000年)已完成初稿的单位,按原计划进行复审和终审,再补充编写后续5年(2001至2005年)的内容,然后进行出版前的审定验收;2004年底前按原断限尚未完成初稿的单位,要按照新调整的断限(1991至2005年)编写初稿,一并进行复审、终审和出版前的审定验收。区、县(市)级志书编纂审定时间和程序按原计划顺延2年。两级志书志稿编写工作于2007年6月底完成。市政府与各志书承编单位2002年签订的"续志工作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完成时限顺延2年。
    三、鉴于此次断限调整修志时间延长、任务量加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修志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工作,做到领导、机构、队伍、经费和条件到位。
    (一)认真做好稳定和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工作,把政治业务素质高、熟悉情况、文字能力强的同志选聘充实到修志岗位,保证续志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积极抓好后续5年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志稿的编写补充工作,对续志工作起步较晚、进度较慢的单位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责任状''如期兑现。
    (三)切实落实修志经费,要按照市地方志(续修)编委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确定原则及时拨付,保证专款专用。
    (四)市政府地志办要认真做好队伍培训、编审指导、审定把关和检查督促工作,以"出精品、创佳志"为目标,高质量地完成第二届全市两级志书编纂工作。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