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地方检察机关 第四章 经济检察 第二节 查办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1951—1965年,全市检察机关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还对违反 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案件、不法奸商与资本家行贿、偷漏国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 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五毒”案件、投机倒把案件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盗窃案件(1963年2月 以后,高检院指示,检察机关不直接受理工人盗窃案件)进行查办。这期间,全市检察机关 共查办违反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案件24件,不法奸商与资本家施放“五毒”案件12件,投机倒 把案件93件,职工盗窃案件254件。在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上述案件中,有3件比较典型: 1952年6月,市检察署在“五反”运动中,查出房产经纪人王明远,从1949年以来,向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旧人民币194万元,偷漏税旧人民币552万元,盗窃国家资财旧人民币2485 万元。因抗拒交待,给予从严罚款处罚。 1955年10月,市检察院查办了市运输公司平房马车队违反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高价抢购 高粱米4万余斤,致使当地部分农民不愿将余粮卖给国家。该队的主要负责人受到了行政处 罚。 1961年12月,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法院共同查办以工人刘玉民、王兴身为首的集 团诈骗和投机倒把案件。这个集团共有10名成员,从1960年4月—1961年8月,以伪装身份和 欺骗手段,先后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和沈阳市等地,骗购大量钻头、合金刀、轴承、电线 等国家调拨物资,购买金额18.5万余元,转手倒卖获取非法暴利17.3万余元,然后私分挥 霍。经市委批准,首犯刘玉民、王兴身被判处死刑,其余成员也都受到了重刑处罚。 1979年全市检察机关重建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经济检察除了查办贪污、贿赂案件, 还要受理查办偷税、抗税案件,挪用救灾、抢险、救济款物案件,假冒商标案件,盗伐、滥 伐林木案件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经济案件。 1980年10月22日,市检察院针对一些工厂企业发生偷税、抗税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行为, 为了便于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工作联系制度。其中,规定 税务部门凡发现偷税、抗税的应及时报告检察机关,将偷税、抗税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 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税务部门则应专案书面向检察院反映;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 偷税、漏税的,也应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偷税、漏税案件的调查工作由税务部门进行;对 重大案件的调查工作,可由税务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同进行。 是年12月,根据省检察院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将偷税、抗税3万元以上的作为刑事立案 的标准。 1981年6月,市检察院根据市委领导批示,立案查办了某住宅公司工长郑景贺、某住宅 公司工人邵兴功、某厂工人曲凤海等3人非法出卖公产房承租权案件。他们3人分别非法获利 9000元、1.7万元和6000元。均依法定为投机倒把罪,免予起诉,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是年11月,市委领导又批示,市检察院会同市委纪检委、市建委、市农林局、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市房地局和南岗区委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南岗区跃进公社延兴大队非法出 卖、出租、转让私占土地和滥建房屋问题进行调查。查明该队自1970年以来,由于非法出卖、 出租、转让私占土地和滥建房屋,共损失土地326.2亩,其中耕地200亩,卖房卖地获款总 金额为156.7万余元,扣除合理的房价款,共非法所得106万余元。其中,私卖土地183亩, 非法所得67.5万余元;房地混卖带走土地94.8亩,非法所得38.5万余元;私自转让土地2 亩;社员私建房屋侵占耕地46.7亩。通过调查发现该队党支部书记范长江、副书记刘东潮、 张自来等人带头侵占自留地和私建房屋,除了个人卖房卖地外,还非法决定集体卖房卖地。 南岗区农林局干部李春学,在管理土地过程中徇私舞弊,为个别社员卖房卖地出谋划策和办 理批件。另外,还发现外单位有3人在该队卖房卖地活动中有投机倒把和贿赂犯罪行为。调 查组建议对上述人员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1982年1月12日,为了全面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暂行海关法》,以及国 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市检察院会同哈尔滨海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法院和市公 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受理投机倒把、走私、贪污等经济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规 定打击投机倒把,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禁走私,由哈尔滨海关负责;检察院、 法院、公安局和税务局予以积极配合查处。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投机倒把和走私案件,由 原办单位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办后,再由检察院和法院分别依法起诉判处。对政治性、 集团性和重大的走私案件,由海关配合公安部门侦破;在投机倒把的同时又有反革命、抢劫、 诈骗、盗窃等重大犯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公安部门查处。 1982—198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诈骗案件15件,投机倒把案件13件,其他经济 犯罪15件。 1985年7—8月,全市检察机关为了严肃税收法纪,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行为, 配合税务部门对全市27300个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大检查。追回偷、漏税 款4731万元。税务部门向检察机关移交偷税、抗税案件6件。检察机关经过立案侦查,决定 追究刑事责任的1件。是年11月,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市二轻局重大偷税案件。查明该局财 务处于1977—1984年,为谋取本单位经济利益,采取欺骗、隐瞒、制作假帐等手段,共偷税 82.4万余元。依法追究了该局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1985年11月8日,市检察院党组为了纠正有的单位发案不报,防止漏掉犯罪,向市委呈 送了《关于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案的意见的报告》,由市 委批转各单位执行。此报告依据上级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主要把投机倒把、 诈骗和偷抗税等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向各单位通告。个人投机倒把活动金额5000元以上,或 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国营、集体单位投机倒把活动金额5万元以上,非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个人诈骗金额500元以上,国营、集体单位诈骗金额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偷税2000元、 抗税1000元以上,国营、集体单位偷税、抗税1万元以上,且占该单位应纳税总额50%以上, 偷税、抗税5万元以上,且占该单位应纳税总额30%以上,以及偷税、抗税30万元以上的均 应立案。对于虽未达到上述立案数额,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应立案。对于达到立案数 额标准的经济案件,发案单位隐瞒不报,有意包庇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85—1986年,市检察院和动力、南岗、道外、太平区检察院按照市委批示,分别立案 查办了“华夏公司”、“东方贸易公司”、“哈农牧喷雾器厂”、“北方日杂商场”、“天 鹅木器厂”和“北方五金电料商店”等单位的重大诈骗案件。这6起诈骗案,诈骗金额多者 高达1.3亿多元,少者也在百万元以上。如“华夏公司”以鲍连有为首的诈骗犯罪分子,伪 造“美国CK财团代表”、“香港大新亚洲国际有限公司代表”等身份,从1984年8月—1985 年5月,先后同13个省、市31个单位签订各种假经济合同32份,诈骗金额达1.34亿元,骗到 手的钱款321万余元。该公司鲍连有等3名主要诈骗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检察机关 通过查办此案,又挖出与本案有牵连的各种经济犯罪分子19人,均追究了刑事责任。 1987年4月,市检察院为了严格执法,纠正不良现象的发生,制定了《关于办理经济案 件的有关规定》,下发各区、县检察院执行。规定不准到发案单位报销差旅费、办公费等, 与发案单位共同办案的经费,各自回本单位报销;不准接受发案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及物品; 扣押的车辆就地封存,不得动用,如要动用,需经市检察院报请有关领导机关批准;扣押的 烟、酒等物品,不准动用或变卖;到被告人家搜查时,必须有其家属或见证人在场进行。对 于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视情节追究办案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1988年11月,全市检察机关依据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的规定,在经济检察中增加了查办挪 用公款罪案件。凡挪用金额2000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金额5000元以上, 进行营利性活动;挪用金额5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检察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关于 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同年1月已有具体规定,均为全市 检察机关贯彻执行的依据。1988—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挪用公款案件177件, 其中,1990年查办105件,比上两年查办72件增加45.83%。 1989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和税务部门根据全国检察、税务查处偷税、抗税工作会议要 求,联合成立了“查处偷税、抗税办公室”,以此加强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力量,各区、县 (市)也相应地设立了相同机构。全市共有10个税检室、49人,其中有检察干警23人,税务 干部26人。1989—1990年,全市税检室共立案查办偷税、抗税案件635件,其中刑事立案144 件,比上两年刑事立案84件增加71.43%;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4.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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