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地方检察机关 第四章 经济检察 第一节 查办贪污、贿赂案件 1951—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市检察署根据市委指示,抽调干部配合 有关部门,重点受理查办贪污案件。两年共查办贪污案犯478人,贿赂案犯2人。其中,贪污 旧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6人,贪污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13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6人。其后,全市检察机关把查办经济案件列为检 察业务之一。1953年,市检察署对全市73个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贪污案犯418人,其 中千万元以上的3人,百万元以上的125人,百万元以下的290人。作案人绝大多数是营业员、 采购员和会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其余的建议有关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 育。 1954—1955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案犯87人,其中大贪污犯陈显贪污金额达旧人民 币3.04亿元之巨。陈是中国海员工会哈尔滨委员会的会计,他利用职务之便,长期进行贪 污活动,在“三反”运动中仍不收敛,继续作案,并将职工为抗美援朝购买飞机、大炮的捐 献款4千余万元旧人民币也窃为己有。市检察院起诉后,市法院判处其死刑。经过“三反”、 “五反”的严厉打击,1956—1957年贪污、贿赂案件发生比较少,检察机关没有受理查办此 类案件。 1958—1960年,市、区(县)检察院深入重点企事业单位调查贪污犯罪情况,先后写出 14份调查报告提供给各级党委。如市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市商业系统贪污、盗窃情况较为 严重,占职工总数的1.5%,贪污、盗窃钱财共计6.15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贪污300元以上 的40人,占贪污、盗窃人数的4.5%。市检察院分析了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提出了进行打 击的建议。 从1960年6月开始,又深入开展“三反”整风运动,市检察院派出干部参加市委捕人审 批小组,截止1961年10月,全市共批准逮捕贪污犯160人,对贪污千元以上的大贪污犯的处 理判刑问题,由市公、检、法三机关组成贪污案件联合处理办公室负责审查处理。是年11月 以后,又将此审批权下放给城市人民公社党委和县委。 1961—196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案件32件。1964年之后,此类案件纳入“社教” 运动,由社教工作团决定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全市检 察机关的经济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初,市、区检察院重新组建后,分别设立了经济检察处、科,对经济检察干部进 行了培训,同公安、法院、邮电、卫生、劳动等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纪检委建立联 系点,逐步开展经济检察工作。为了加强对经济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便于掌握政策界限,是年 11月市检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经济检察工作的几点意见》。其中,对于市、区检察院受理经 济案件的管辖范围作了分工:市检察院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案情重大有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的、处级以上干部和由市管理的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等贪污、贿赂案件;市检 察院管辖以外的经济案件均由区检察院受理。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案件重大、复杂的, 可移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1979—198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48件,收缴赃款赃物合计7万 余元。其中,1979年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8件,1980年查办40件,比上年增加4倍。这期 间,由于检察机关力量不足,对于犯罪轻微的经济案件,以发案单位为主,检察机关派人协 助查办;对于比较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则以检察机关为主,由发案单位协助查办。因当 时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经济案件的立案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市检察院参照“文化大革命” 以前的立案标准,暂定1000元。从1981年初开始,经济案件立案标准按照省检察院的规定执 行。其中,贪污财物折款500元、粮食1000斤以上的应立案;贪污救灾、抢险、优抚等专项 款物的,虽不足上述数额也应立案。贿赂现金或财物折款500元以上,或虽不足5百元,但给 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立案。 1981年8月27日,市检察院和市粮食局联合发出《关于隋际生、张丽华等人贪污案件的 通报》。隋际生是道外区粮管处仁里一粮店代理副主任,他利用职权以出库不出手续、收款 不入帐的手段,贪污销粮款1500余元;另外该粮店还有3.5万余斤粮食下落不明。张丽华是 动力区粮管处三八粮店收款员。她采取偷开迁粮票条子、伪造“存粮折”和收粮票不入帐等 手段,贪污粮票3.2万余斤,倒卖后获赃款3200余元。通报针对全市基层粮食部门发生的6 起贪污案件,提出了加强经营管理、预防犯罪的4条措施。 1982年3月8日和4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关于严惩严 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市检察院为了 适应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需要,加强办案力量,经请示,市委决定从各单位借调 100余名干部支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经济案件。由于贯彻执行两个《决定》,采取加强组织领 导和办案力量等措施,是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案216件、贿赂案41件,分别比上年查办 贪污案47件、贿赂案15件增加359%和173%。自从贯彻两个《决定》之后,查办贪污、贿赂 等经济案件成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 1982年6月中旬,市检察院侦破李成露、王丽君重大贪污、行贿案件。李成露是太平区 民强公社工业总厂水暖安装队长,王丽君是该队的记录员。李、王两人合伙以做假帐、虚报 冒领工资等手段共同贪污公款5.3万余元。其中李分得4.3万余元,王分得1万余元。另外, 二犯用贪污的钱款向上级部门的领导和发包工程单位有关人员32人行贿1.5万余元,受贿者 有科级以上干部10人,党员18人。在省检察院召开的经济检察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市检察院 介绍了侦破此案的经验。是年下半年,市政府领导批准市检察院的请示报告,将李、王等人 的贪污、贿赂罪行,绘制成漫画、图片,与收缴的赃款、赃物一起在市工人文化宫展览,动 员群众积极同经济犯罪行为作斗争。 1983年12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最高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有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指示精神, 市检察院召开经济检察工作会议,确定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明确有关政策界限:贪污、贿 赂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除个别犯罪情节轻微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免诉外,其 他均应起诉;贪污、贿赂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除个别主动自首坦白,或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免诉,此外一律起诉;贪污、贿赂虽不足千元,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可以起诉。 对于团伙犯,“顶风上”的,有前科劣迹、屡教不改的,影响社会安定、犯罪后果严重的, 贪污抢险救灾、社会救济等专项款物的案犯必须从严从重处罚。 1984年9月15日,市检察院在阿城县检察院召开打击经济犯罪现场会,推广他们主动出 击、深挖犯罪的经验。该院从1983年至1984年6月,先后在省属涤纶厂、糖厂、继电器厂、 小岭水泥厂、七一一厂和市属玉泉建材厂以及县直机关、建设银行、商业部门挖出贪污、贿 赂等经济犯罪分子147人,占全市9个区、县检察院同期查办机关部门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经济 犯罪的53.84%;收缴赃款、赃物合人民币31.6万余元,占全市检查机关同期收缴此类款 物104.28万余元的30.3%。会议指出,全市县团级以上企业383个,发现有经济案件的单 位只有69个,占18%,下一步要集中力量,突破“死角”、“死面”,深挖经济犯罪。 同年10月28日,市检察院作出《关于大力加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的决定》,其中, 强调市、区(县)检察院领导要亲自包大案。为了落实此项措施,市、区(县)检察院共有 正、副检察长36人,有23人参与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大案。市检察院正、副检察长4人, 都包了查办经济犯罪大案。 1986年6—7月,市检察院领导到全市9个区、县检察院调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 政法工作会议与检察长会议精神及打击经济犯罪情况。这次检察形成的《严格执法,服务改 革,把“经打”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调查报告,分析了全市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 等经济犯罪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最高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这篇调 查报告。 1985—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案515件、贿赂案240件,比1983—1984年 共立案查办贪污案336件、贿赂案58件,分别增加53.27%和3倍。其中,查办万元以上大案 266件,比上两年37件增加6倍;查办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4件,含局级干部3件3人,上两年此 类案件为空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87.39万元,比上两年167.16万元增加6倍。 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481件,立案后经深入调查不构成犯罪 而撤销案件的40件,占8.32%。主要原因,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掌握不准,把不正之风或 将一些经济承包中的违法行为混淆为犯罪;二是办案人对犯罪证据或主要事实情节取证不准 不实,造成撤案。针对上述问题,市检察院制定了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主要是加强对中国 共产党的现行政策及有关法律的学习,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对疑难案件,各级领导要亲自阅 卷,对定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严格把好立案关。 1987年1—4月,全市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等各类经济案件111件,立案46件,分别 比上年同期下降69%和83.2%。市委书记李根深、市人大主任王人生、副市长李嘉廷等领 导对此很关注,分别批示有关部门,要研究下降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要加强检察机关 的队伍建设,并保证办案经费。是年5月30日,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长会议,强调要克服 人力和经费不足的困难,在思想上纠正部分干警的厌战松劲情绪。 1988年4月,市检察院为了振兴哈尔滨市经济建设,既要严惩经济犯罪,又要保护生产 力的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确定对下述情况不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查处:符合经济管 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在改革、开放政策中现行规定的;为了发展生产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 或失误,又未中饱私囊的;乡镇、区街企业为了搞活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符合当地政府有 关规定的;符合承包、租赁合同规定取得报酬的;在职科技、教职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 业余为社会有偿服务的;离、退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社会性服务收取报酬的;在商品 流通中,按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和牵线搭桥得到有偿报酬的;在搞活经济中出现的问题, 确属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法律无明文规定是犯罪,且又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司法部门对罪与 非罪有争议,对定罪没有把握的。 为了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经市委批准,1988年10月21日,市检察院成立了举报中心。 之后,各区、县检察院也先后成立了此种机构。截止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人民群众 举报线索6860件,其中涉及贪污的2230件,占32.5%;涉及贿赂的1382件,占20.14%。 在被举报的人员中,涉及局级干部30人,处级干部246人,科级以下干部2631人,其他人员 3999人。经过侦查,构成犯罪的56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6.16万元。奖励举报有功人 员19人,奖金多者1000元,少者100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者19人。 1988年11月,全市检察机关依据省检察院、省法院的通知,修订了贪污罪、贿赂罪的立 案标准。即贪污2000元以上或粮食1500公斤、粮票2500公斤以上,受贿2000元、行贿3000元 以上的予以立案;贪污、贿赂虽不足上述金额,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要立案。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 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从8月15日—10月31日(通告规定的限期),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216人,其中投案自首的75人,坦白交代的141 人,犯罪金额万元以上的37人,处级以上干部14人。退回和追缴赃款赃物合人民币161万余 元。为了体现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威力,这期间,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以党委和政府的名 义,共召开贯彻《通告》兑现政策大会17次,公开处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110人, 其中从宽予以定罪免诉的67人,从严予以逮捕、起诉的43人。在这些公开处理的贪污、贿赂 犯罪分子中,彭锡钦是从宽的典型,张宝珠是从严的典型。 彭锡钦是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副厅级),于1987年10月—1989年2月间,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价值3490元录放机1台,收受承揽施工单位款物合人民币5100元。他在 《通告》期间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并能检举他人重大经济犯罪。市检 察院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免予起诉。 张宝珠是伊春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于1988年4月—1990年3月任伊春市驻哈办事处基建 办主任期间,在与黑龙江省外文书店联建业务楼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各5万余 元。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市检察院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1989年10月12日,市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即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市 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和省检察院等单位领导以及在哈尔滨市的各新闻单位派出的记 者出席了会议。会后,市委书记李根深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振寰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的牌匾挂在市检察院门前。“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至1990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 办贪污案223件,贿赂案278件,比前14个月查办贪污案183件、贿赂案189件,分别增加2.19% 和47.09%,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66.68万元,比前14个月785.26万元增加1倍多。 1989年10月—1990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567人,其中有 3人罪应起诉而作了免诉处理,有9人构不成犯罪而给予了定罪免诉。主要原因是对有关法律 政策缺乏全面研究,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案件审查不细,定罪不准,导致错案。此问题,通过 全市检察机关的执法大检查已给予纠正,并制定了改进措施。1990年5—11月,市检察院分 别在道里区、道外区和平房区检察院召开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现场会,上述3个区的 检察院在会上介绍了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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