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之后我市修志事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李春华  ()

    2006年5月,国家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从此地方志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地方志事业有了持续发展的制度保证。伴随着条例的颁发,各地做了很多开拓性工作,为地方志事业在本地区的发展注入了无限生机和活力。如今四年过去了,我市地方志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重视下,走上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这些成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在哈尔滨市,由于年鉴和地方志的编纂分属两个部门,因此《条例》规定的二者之间的承接关系很难成立。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考证、积累、保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地情资源的开发利用,彻底改变过去因资料问题造成两届修志周期过长、志书质量难以提高的状况,在办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拟定了《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2008年6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将《实施办法》转发至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明确了责任单位和相关要求。
    2009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下发了《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细则》,对《实施办法》做了更细的补充和说明。2010年4月,针对近期市政府机关机构改革,一些部门撤并、职能调整带来的资料年度化责任单位变化的客观情况,我办及时调整、增加了若干责任单位。
    一项工作的启动,除了必要的组织保障外,没有充足的经费也难以运转。为此,从《实施办法》下达各单位后,我办便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力图尽早解决各单位工作经费之忧。今年5月,我们将全市修志进展情况向主管市长作了汇报,同时建议把完成本届修志任务的单位的修志经费转为资料年度化工作经费,得到市长和办公厅秘书长的明确批示。财政局也基本同意了我们的建议,资料年度化工作经费有望近期解决。
    经过两年来的努力,资料年度化工作已在全市铺开,全市绝大多数责任单位都配有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并按照我办要求适时提报资料提纲和电子版资料。资料年度化工作是一项具有开拓意义的工作,《条例》的颁布促进了这项工作在我市的全面铺开。地方志资料搜集工作步入制度化、常态化,为未来地方志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巧妇"系统地开发利用这些地情资源提供了"有米之炊"。
    二、将修志工作纳入全市专项目标考核体系之中
    在两届修志的二十余年中,因为领导不到位,致使多数单位的修志工作始终游离于部门目标管理之外,修志人员频繁调整、经费无法保证、办公条件得不到改善,指导人员到承编单位履行职责经常被推脱和搪塞,修志规划和质量要求都无法落实。毫无夸张地说解决领导不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的连锁问题一直伴随在修志编纂的全过程,耗费了指导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条例》的颁布让我们的精神为之一振,似乎拿到了解决领导不到位这一顽疾的尚方宝剑。因为它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县以上地方政府对修志工作的领导职责。
    《条例》发表后,我办一直努力试图将修志工作纳入全市专项目标管理之中。功夫不负有心人,夙愿终将要实现。2009年在全市清理专项目标,由原来十六项减为九项的背景下,经12届第51次常委会议同意,将地方志工作纳入2009年专项目标考核体系,为地方志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这一决定在全市修志系统不肆于发生了6级地震。尽管微词不断,不同声音四起,但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为了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在考核中丢分,各单位不厌其烦地打电话或者上门求教,极力弄清楚责任办下发的地方志工作专项目标分解表中各项任务的考核要求,甚至将准备好的佐证材料搬过来让指导人员查缺补漏。平时难见的办公室主管领导也陪同修志人员一同接受检查。这段时间,单位业务处室门庭若市,全市修志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今年,我们以函的形式将各部门的任务和完成时限落实下去,在与各部门沟通时竟非常顺利。尤其是新增加的单位虽没有修志经验,但工作却非常主动。这些变化应归功于地方志工作纳入全市专项目标管理。
    三、方志馆选址并开始建设
    《条例》颁布后,各地政府把方志馆的建设都作为地方文化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北京市由市政府投资4.6亿元建设首都图书馆二期暨北京市方志馆工程,要将北京市方志馆建成北京标志性的建筑。广州、济南、青岛、新乡等10余个城市的方志馆已建立并投入使用。2009年山东省市级方志馆已建成13家,县级方志馆(室)建成67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修志工作为繁荣哈尔滨、建设哈尔滨、发展哈尔滨服务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地情资料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地方志指导小组和省地方志编委会关于副省级城市要建立方志馆的要求,2007年3月,我办提请立项建设"哈尔滨市方志馆",向市政府呈送了《关于筹建哈尔滨市方志馆的请示》,包含了建设方志馆的目的及作用、上级要求和各地方志馆建设情况、建立哈尔滨市方志馆的初步构想三个方面的内容。建成后的方志馆将成为集志鉴编纂、地方文献收藏、市情展示与教育、市情研究与咨询、市情检索与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公益性文化设施。
    2007年从9月开始,市志办着手进行馆址的选定工作,2008年8月,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在和平路101号建设哈尔滨方志馆的请示》。12月,市政府机关局根据姜明副市长、张显友副市长的批示,在《对市志办哈志办发[2008]14号关于建立哈尔滨方志馆相关事宜的回复意见》(哈政管复意见[2008]6号)中,将和平路101号办公楼划给市志办和市红十字会用于建设方志馆和救灾备灾中心。2009年3月,市政府在此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了两单位对办公楼使用分配有关事项。从10月份开始,方志馆1000余平米的整体维修工作全面启动,到今年6月份市政府已投入资金300余万,用于室内外装修、上下水和暖气管网的并网改造。随后将进行方志馆的布展工作。
    2010年是《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的第四个年头,"好风频借力,送我上青云",我坚信我市的修志事业一定会借《地方志工作条例》这股好风,持续发展,方兴未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