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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市区管理体制第二步改革方案》】

    1986年6月25日,市政府发布了《市区管理体制第二步改革方案》。《方案》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权一致的原则,在继续完善市区管理体制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对搞活城区方面又有新的发展。
    1、继续完善区财政管理工作。扩大区的财政收人来源,使2/3的区级财政能达到收大于支,通过增收节支,具有一定的机动财力。具体办法:(1)给区增强"造血"功能,再将部分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移交给区。(2)采取"输血"的办法,将原市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收划给各区。(3)对区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发展区街工业和商业服务事业。根据上述收入范围,重新确定各区的收入基数、支出基数和上解定额。
    2、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改造,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根据城市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危房、棚户区改造计划,将各区建筑工程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改造任务移交给各区,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在原住户集资的基础上由区负责吸引投资单位建房或建设出售商品房,并搞好配套建设。所得经济效益归区用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市在规划、实施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任务时,也要征求区的意见。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收取。属于各区承担的综合开发任务,所需的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下拨给各区管理使用,区按规划负责组织配套建设。
    3、扩大区基本建设计划审批权限。(1)对区属集体企业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翻建项目,由区计经委审批和管理;5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计委审查报市计委审批。个体户的基建、翻建项目由区计经委审批。(2)对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建计划和300平方米以下的翻建计划,由区计经委审批。(3)区计经委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建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进行严格审查,并检查基建的执行情况,加强基建管理。(4)凡是区计经委审批下达的基建和翻建计划,要报市计委备案。
    4、进一步扩大区的综合治理权限。市容卫生、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及有关城市综合治理等实行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体制,(1)劳动工作管理。将劳动力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劳动保护安全监察等3个方面的26项管理权限移交给区。(2)建筑工程管理。在整顿建筑队伍和建筑市场的基础上,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抹灰、装修、防水、土方等专业队资格审批与注册登记,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批及开(复)工报告的审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组织与管理,以及本地区内的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监督等权限移交给区。(3)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各区域内的环境管理、环境治理、控制新的污染、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宣传培训等方面的部分管理权限移交给区。(4)标准计量管理。标准计量实行市区分级管理体制。将各行政区域内的标准计量工作监督管理权限移交给区,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检定技术手段。(5)房地产管理。将城区土地的地政管理,私人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费的收缴(区4、市6分成),单位房产和私人房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租金的收缴和使用(产权及其增减变动仍由市房地局统一管理,经济收入由市房地局按市计划统一平衡使用)等管理权限移交给区。市房地局隶属的房地产管理处(包括原有的修建工程队),成建制地移交给区管理。(6)市政管理。将市直接管理的6个区的垃圾拉运。3个区的厕所清运和垃圾场的管理任务及相应的车辆、人员、经费、设施全部下放到区。市一类街道的占道,实行市、区两级审批,由区管理和收费。
    实施上述方案,要本着"人随事走"的原则,市里在向区移交权限、任务的同时,要精简人员,将相应的人员也移交给区,各区要积极接收和做好安排。
    (王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