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牍辑要 度支 设立财政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局为宾州全厅财政总机关,凡岁出岁入各款,作为本厅行政、司法费用者,概归本局管理,定名日宾州厅财政局。 第二条 凡收支款项非在本厅境内作行政、司法费用者,本局概不与闻,以清权限, 第三条 本局自局长以下各员司,均受本厅同知之指挥监督,而从事于财政之整理。 第四条 凡关于全厅司法、行政各项经费,均由本局核明收发。本局为调查财政情形,得订定计算报告书式,令各处依限造送。 第五条 本局常年经费由学警项下余款,或营业税收入项下提用。按月造册报厅查核。 第六条 本局办事公所,先借巡署闲房六问开用。 第二章 办法 第一款 分职务 第七条 本局内应分设各职务名称如下: 局长一员; 庶务股员一员; 出纳股员一员; 统计股员一员; 书记三名; 检查员二员; 夫役三名; 正收入役二十名; 副收入役十名。 第二款 别权限 第八条 (一)局长专司关于全厅司法、行政应用经费,并稽核本局收入支出帐簿,及各股各局所预算决算表报告书各事。 (二)庶务股专司关于局内文书,并一切杂务会计事。 (三)出纳股专司收入支出簿记,及查催捐税纳入,审理支出当否事。 (四)统计股专司本局帐簿,整理全年统计报告预算、决算事。 (五)检查员专司考核各项财政,有无浮冒滥支事。 (六)书记专司誊录文牍表册帐簿。 (七)正付收入役专司查催饷捐、租赋税契事。 第三章 会计方法 第三款 预算、决算 第九条 本局子每年十二月分作成翌年度岁入岁出预算表。每年正月分作成前年度决算表。 第十条 各厅、局,所每年十月分,须比较本年度及前年度岁出岁入,作成翌年度经费预定书,添附理由,送交本局,以便调制全厅财政预算表。 第十一条 各厅局所每年正月分,须将前年度岁入出讫额,作成决算报告书,送交本局核定,以调制全厅财政决算表。 第十二条 各厅、局、所交本局各书,须照本局调制定式分列款项数目,详细开载以便查核。 第四款 帐簿整理 第十三条 本局局长处应置帐簿如下; (甲)日记簿; (乙)岁入岁出现计书; (丙)收入支出科目簿。 第十四条 本局出纳股应置帐簿如下: (甲)教育费收支簿(额地捐、杂田地租、商捐、营业税、发商生息,旗站地捐); (乙)巡警费收支簿(额地捐、杂田地租、商捐、营业税、旗站地捐); (丙)司法费收支簿(通惠帖生息、庙前基地租、津贴狱地租、石厂地租、狱枝棘茨规费); (丁)自治费收支簿(营业税); (戊)实业费收支簿; (己)慈善费收支簿(备修常平仓基本生息、养济院基本生息、养济院地租、牛痘地租、施棺基本生息); (庚)禁烟费收支簿; (辛)修缮费收支簿(岁收地租,岁收学署,文庙地租,岁修街基地租,衙署修缮费); (壬)补助费收支簿(津贴学佐费、津贴武营、津贴苇子沟站)。 第五款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 本局各股每月初五日以内,每年正月内须将各股所发前月前年收支各数,做成报告册,呈送局长查核。 第十六条 本局报告书之种数如下: (甲)收纳股报告书; (乙)支出股报告书。 第十七条 本局遇每年正月作成财政统计总表,连同收纳股报告书,及各局决算报告书,呈送厅署,汇核申报督,抚、度支宪查核,并作会计书。榜示城乡,以示大公,而昭核实。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局月计年计所需经费列表。(附表) 第五章 杂则 第十九条 本局每日自上午八点钟至下午五点钟为办理财政收支时间,自下午五点钟至九点钟为整理财政会计及统计报告时间。 第二十条 凡各局,所关于财政有应商事宜,可迳向本局局长接洽,由局长呈明厅署核夺。 第二十一条 本局对于厅署文牍,均用呈文,其余各局、所往来用移。 第二十二条 本局员司之任用,由厅署核夺札派,局内办事细则由局长订定,颁之备员遵守。 第二十三条 本章创办之际,一切未尽事宜,由局长随时呈商厅署,改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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