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达河流域即木兰县所辖地域,木兰达河两岸。
木兰达河流域至少在两万七千年以前就有人类活动。考古工作者曾在木兰达河两岸拾取过旧石器时代人类生产用的刮削器、骨制物、砍斫器、石刀、石斧等工具。但因少数民族经常迁移游动,争战频繁,迁徙日剧,屡遭焚掠。至辽金时代,木兰达河流域已经荒无人烟。契丹、辽大安年间,木兰达河流域为女真人属地,由于争战加剧,人们开始屡屡徙入。
大安七年(1031年),纥石烈部腊醅、麻产兄弟联合温都首领乌春等人,起兵反抗金世祖劾里钵。腊醅率兵追击金世祖至暮陵水(今木兰达河)并占据了暮陵水,乌春占据活刺浑水(今呼兰河)。金世祖率兵先后擒腊醅、败乌春。在一段时间里,木兰达河流域曾几次有兵马进入,但都未曾常驻。十三世纪末期,木兰达河流域出现了常住人口,对这一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清代的开发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元朝初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朝庭为了从东北地区搜刮财富,便于为朝庭纳贡和便于对东北地区的统治,在东北地区大量修建驿道,设立驿站,派驻站丁。当时在东北境内开辟10条驿道,设立120个驿站,其中在经汤旺河至库页岛的驿道上设有布雅密站(即木兰达河流域内)。其站丁虽然靠朝庭奉禄生活,但木兰达河流域终究又出现了常住人口,刘此地的开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至明朝木兰达河流域为奴儿干都司所统属。永乐五年(1407年),在木兰达河上游设置河卫,意在防范外敌的侵入。直到明末,也只是在一些军事据点、驿站、河卫附近进行小部分土地垦植,常住人口寥寥无几。
清代,虽然是东北的重要开发时期,但是清政府的"封禁"政策也限制了东北地区开发,木兰达河流域即在这"封禁"之例。
清朝统治者自顺治元年至康熙前叶这二十多年中,曾采取奖励东北移民的政策,使大批汉人和满人涌向关外,木兰达河流域流民相继进入,常住人口逐渐增多。由于明、清战争中东北地区受到极大的破坏,清政府屡次下令地方官吏"招徕流民,不论籍别,使开垦荒田,永准作业。顺治十年(1653年)发布了"了东招民开垦条例",奖励东北移民。流民徙入逐年增多。十七世纪初,清政府为了实行民族压迫的政策,实现民族分化的目的,下令对东北地区开始"封禁"乾隆五年(1704年)开始驱逐汉民于山海关内,使木兰达河流域变得人烟稀少,遍地荒凉。
清朝统治者实行"封禁"政策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认为这里是满清发祥地,即"兴龙之地",因而必须保持它的圣洁。二是为了独占东北的丰富资源及土特产品,维护满洲八旗生计。
乾隆二十五年(1960年),清朝统治者为了缴纳贡品,在木兰达河流域的蒙古尔山(今蒙古山)发放参票539张,每张参票交参5角。这一时期大量采参流民以采参为由。逐渐进入木兰达河流域的蒙古尔山。此时,清政府为了限制汉民进入,不便统治,而严加防范。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在木兰达河流域设置佛斯亨驿站(今木兰县五站乡)。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清政府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采参、扑珠、农垦的流民进入此地,在木兰达河流域的参山、珠河、围场设置封堆、哨道,规定:封堆、哨道以内为官荒,严禁任何人开垦,以外为闲荒,只许旗丁屯垦。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清政府对"蒙古尔山等处闲荒九段一百二十余垧勘察,皆因参苗即小又少,不能为朝庭纳贡"。后将闲荒弃为荒原,继续实行"封禁"政策,把参民潜送回关。
咸丰时期,清政府被迫在部分地区开禁放垦。木兰达河流域成为最重要的开发区。咸丰七年(1857年)清庭御史吴焯根据黑龙江将军奕山的勘察结果,上奏清政府"黑龙江呼兰以北蒙古尔山地方有荒原100垧,肥沃平坦"。朝庭唯恐外人进入,难以控制,下令继续"封禁"。到了咸丰十年(1860年),木兰达河流域开始逐步放垦。黑龙江将军特普钦以欠官兵奉饷过多,加之俄夷入侵,须严加防范为由,奏请朝庭对木兰达河流域的蒙古尔山一带荒原进行开垦,以增加财政收入。朝庭准奏后,从呼兰所属的旗营、官屯、台站中每年招抚部分民户,进入蒙古尔山从事垦荒。同时规定"荒地每垧征收荒租钱两吊一百文,五年升科,按年纳课六百六十文"。接着在松花江上的木兰达段设立"民用网场",渔民日益增多,渔业日趋发展。
光绪十九年(1893年),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奏请清庭,要求对木兰达河上游的东兴一带荒地进行开垦,获准后由巴彦苏苏(今巴彦县)分派屯田总理照奎,带兵进入东兴开始军垦。二年后,设东兴镇屯田,又从巴彦苏苏拨600户汉民到东兴进行屯垦。从此使东兴一带的大片荒地得以开发,垦区日渐兴盛。
当社会进入二十世纪时,清政府对东北的资源已十分重视,清朝统治者不但搜刮土特产品,而且对木兰达河流域山区的丰富森林资源也着于开发。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兴农公司在木兰达河流域设木营12个,每年采伐、出售木材5-10万立方米,多数销往哈市。从此,木兰达河流域的森林资源被逐年开发利用。
自光绪三十年(1904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为全部开禁放垦时期。由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清政府财政更加困窘,"放荒筹饷"迫在眉睫,特别是光绪三十年日俄交战,外势内侵,清政府更加切感开发的重要,移民成为当务之急。当时清政府把黑龙江划为13个垦区。其中木兰达河流域为一个垦区,初放时主要采取"旗民兼放"的办法,实行"旗招民垦"或"旗领民佃"的政策,多数人有佃耕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这种政策"行之日久,毫无切效"。黑龙江将军达桂等便采取"变通办理"的方法,使木兰达河流域开发迅速,常驻人口日渐增多。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经黑龙江将军达桂、副督统程德全上奏清政府,获准设立木兰县。
木兰县设治后,主要对木兰达河流域的白杨木河东西两岸进行大面积开发,关内流民源源不断涌入木兰。其中多数为租垦旗人及大户的荒地,按年缴纳地租的山东流民,少数流民自己开垦荒地,五年后升科。这些开发者倍受压迫和剥削,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披荆斩棘,为木兰达河流域的开发洒下了辛勤的汗水。仅光绪三十年至光绪三十三年这三年里,白杨木河东西两岸开垦荒地95 132垧。此外,在蒙古尔山、东兴等地继续放垦,至宣统时期,木兰达河流域的开发已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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