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公安 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人民调解组织
1953年在全县7个区(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区)、85个行政村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981年,全县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321个(其中城镇街道15个、农村大队20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101个)。1985年,经过整顿全县共建立调解委员会868个,人民调解员3 116人。全年调解各类纠纷3 951件,为县法院同时受理民事案件的2.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