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牍辑要 民政 预备巡警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预备巡警之设,所以寓巡于农,有事出而保卫本地,无事各安本业,而补通常巡警之不逮。 第二章办法 第二条预备巡警,须择土著正户人民充当。 第三条巡警额数,宜以区段内户口多寡,地势大小为准。 第四条每区巡警,至少在二百以上。 第五条挑选办法,应由各该管区官知会该处绅董、粮户等,按照章程挑选,不可武断勒派。 第六条于每二十五人置一巡目,百人置一巡长,每一区置一巡官,其稍有过或不及者,亦可变通办理。 第七条遇有盗警时,一经传调,应立即齐集分局或附近分所,听候驱策,不得稍有观望而涉参差。 第八条凡枪械子药,皆须自备。无论何种枪械,务以坚固适用为要。 第九条凡充预备巡警者,均须自有枪械一枝,俾可御侮,惟须呈由巡警总局烙印,以昭郑重。 第十条预备巡警系名誉职,以本乡人护本乡地方,费用均由本人自备。此乃应尽义务,不得再向各户均摊,至蹈从前练会积习。 第三章资格 第十一条巡官资格如下: 一、须品行端方,稍明警政者; 二、须学识优长,声望素孚者; 三、须洞悉事理,无一般嗜好者; 四、年在二十五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者; 五、须确有中上财产,能担负其义务者。 第十二条凡巡官应由各区绅董,照应有额数加五倍遴选,申送至厅,试验合格,评定甲乙后,择其优者,加札委派,方得担任厥职。 第十三条长目资格如下: 一、粗通文字,能书行、楷者; 二、须精神活泼,勤勉耐劳者; 三、须性质公正,为众人推许者; 四、须具有中、下之财产,确无不相当之债务者; 五、须无酒癖及暴行之癖者。 第十四条凡长目等应由该管区官及巡官会同该处绅董选妥,禀由总局分派。 第十五条巡警之资格如下: 一、本区住民,确有不动产者; 二、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者; 三、身体健壮,无各种嗜好者; 四、性质良善,无劣迹者; 五、无精神病及神经病者。 第四章权限 第十六条巡官受警务长及该管区官之指挥调用。 第十七条巡官为每一区内预备巡警之首领,有指挥巡长以下之权。 第十八条巡长以下递等指挥所属,各有责成,勿得旷误。 第十九条凡预备警界中,无论对于职务内外,宜谨慎恳切,不得擅用威权。 第二十条巡官以下,巡警以上,须依规则执行事权,不可有谩上侮下之举动。 第五章教练 第二十一条春冬季,每十日由巡官率同所属各员,抽该管巡警原额三分之一,轮流在分局操演及听讲警察大意。其教员,则以该管区官兼充。夏秋则每一月抽调三分之一操演一次,以防有害农业。 第二十二条凡巡长以下诸人,其服务勤惰,性质优劣,该巡官须立功过簿,以便临时记载,且须按月申报该管区官,呈报警务长,转详本管长官。 第二十三条各弁长等须随时严查户口,有无闲住游民及窝留贼盗,寄存枪械之事,报知分局或分所。由分局分所分别驱逐拿究,但不得借端滋拢,致于究惩。 第二十四条巡官须按情形规定该管人员勤务细则,俾各重职守,以免临时有互相推诿等情。 第二十五条凡经举为巡目、官长者一律入教练所,费由自备。六个月卒业后,派乡承差,其有早经毕业者,可免其入所。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巡警有无败公事实,责成巡目监察之。巡目以上,亦皆推等责成。 第二十七条凡长目等有故涉怠惰,不以职务为重者,该巡官须按其情形记过。倘有袒护情弊,厥罪惟均。 第二十八条凡巡官有过失,该区官须酌为记过。如有不称其职者,宜立即呈报警务长,详请本管长官,施行撤换,勿得有隐匿情事。 第七章赏罚 第二十九条巡官巡长之赏则: 一、记功; 二、升补; 三、保奖。 第三十条巡官、巡长应记功事项如下: 一、精勤任务,公正无私,经过半年始终如一者,记功一次; 二、捕获已逃之寻常罪犯者,记功一次; 三、窃案登时破获者,记功一次; 四、抢案登时破获者广记功二次; 五、捕获已逃之关系命监囚人者,记大功一次; 六、重要抢案,登时破获者,记大功二次; 七、记功三次者,并一大功。 第三十一条巡官、巡长应拔升事项如下: 一、巡官连记五大功者,升补区官; 二、巡长连记五大功者以次递升; 第三十二条巡官巡长保奖事项如下: 一、办理警务为合属之冠,二年之内始终如一者; 二、迭送著名巨匪,境内无抢案者。 第三十三条巡目巡警之赏则: 一、记功; 二、赏花红。花红分五等:一等十元;二等七元;三等四元;四等二元;五等一元; 三、拔升。 第三十四条目警应记功事项如下: 一、查获诈骗财产者,记功一次; 二、查获诱拐人口者,记功一次; 三、查获伪造货币者,记功一次; 四、子夜间擒获窃盗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五条应赏花红如下: 一、查获伪造印玺者,记功外照一等赏; 二、遇行人被劫而能保全其生命,并擒获该犯者,照一等赏; 三、擒获劫盗、巨匪,犯案情节较重者,照一等赏; 四、子夜间擒获窃盗,并获赃物者,照二等赏; 五、查获奸拐妇女者,照三等赏; 六、记功五次以上者,照三等赏; 七、记功至五次者,照四等赏; 八、记功至三次者,照五等赏。 第三十六条目警应拔升事项如下: 一、拿有重要劫案之巨魁者,按次拔升。 第三十七条巡官、巡长之罚则: 一、记过; 二、罚金五元至五十元; 三、撤差。 第三十八条巡官巡长应记过事项如下: 一、任务不力,怠惰误公者,记过一次; 二,该管目警有过失而失查者,记过一次; 三、袒获该管目警过失,而加粉饰词者,记过二次; 四、违犯规则,情节轻者,记大过一次; 五、记过三次者,并一大过。 第三十九条巡官、巡长、应罚金事项如下: 一、连记三过者,罚金五元; 二、冒功请赏者,罚金十元; 三、记大过者,罚金十五元; 四、该管目警有大过而失察,并袒护者,罚金二十元; 五、虐待该管目警,查有实据者,罚金兰十元; 六、纵容目警,侵害人者,罚金四十元; 七、假公作威,侵害良民者,罚金五十元。 第四十条巡官、巡长应撤差事项如下: 一、凡违章枉法,确有实据者; 二、为界内人民连名控告,其过犯较重,经官查实者。 第四十一条巡目、巡警之罚则: 一、记过; 二、罚金三元至十元; 三:详惩。 第四十二条目警应行记过事项如下: 一、凡有懒谩误公者,记过一次; 二、 无故詈骂他人者,记过二次; 三、于任务时,玩疲不力者,记过一次; 四、于任务时,私自脱走者,记大过一次。 第四十三条目警应罚金事项如下: 一、连记大过者罚金三元; 二、冒功请赏者,罚金五元; 三、假公务之名,侵害他人权利者,罚金十元。 第四十四条目警应详惩事项如下: 一、包庇娼、赌,交接匪人者; 二、通贼分赃者; 三、泄漏机密之公务者; 四、诱拐人口者; 五、强掠财物者; 六、强奸妇女者。 第八章任期 第四十五条凡预备巡警,经过一年抽去原额三分之一,续行选派顶补。 第四十六条经过二年,仍抽云原额三分之一,惟须从经过二年中之旧巡警选抽,另招补充。 第四十七条经过三年,则将第一年所招之旧巡警一例抽去,另招补充,以后按年类推。第四十八条凡应抽之巡警而有愿连任者,听。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系按本地情形,参照普通警章而定,事属初创,难期尽妥。嗣后,凡有应改良者,须由警务长,副局长及区官、巡官会商,随时禀请增减变更,以求进步。 第五十条预备巡警办有若何成绩,该区官必须按月呈报警务长,转详本管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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