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地方权力机关 第三章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初,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哈尔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3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1966年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立了哈尔滨市选举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第一书记任仲夷为选举委员会主席,丁哲民、 马开印、王立疆、王军、王肇治、李秀贞、陈飞、张屏、周子恩、秦月芳、贾连元、韩炳南 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王农为主任,郭长胜、张江全为副主任。4月下旬,全市城乡 选民分别在1015个选民投票站选举区人民代表。5月,中共中央发出了“五·一六”通知, “文化大革命”开始,选举工作停止。 1966年5月以后,哈尔滨市出现了“红色造反团”等各种群众组织。1967年1月哈尔滨军 事工程学院等23个单位的“红色造反者”成立“哈尔滨市红色造反联合总部”。2月16日成 立“哈尔滨市人民公社”。2月26日改称“哈尔滨市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4月11日又改 称“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简称“市革委会”,是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权力机关,是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为一体的政治体制,是“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 产物。 1970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了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 的问题。7月,市革委会第六次全委(扩大)会议讨论了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和省、市出席第 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问题。8月继续举行会议,通过了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哈尔滨市出席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没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而是由市革委会和军队等方面协商推举、指定或特邀的。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被市革命委员会所代替。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次也未召开,更未开展任何活动。《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选举、被 选举权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被无视、中断;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得不到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被废弃;任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的人 身自由、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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