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电子计算机与电子应用产品 第一章 电子计算机 第一节 大型计算机 1975年3月5日,第四机械工业部以〔1975〕四计字0157号文安排黑龙江省生产DJS—11 型计算机,由北京大学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1975年春节后,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陈 剑飞,黑龙江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副主任王凤岐主持召开会议,成立会战领导小组,并设立会 战办公室。会议确定哈尔滨电子仪器厂为主机总装厂。参加会战的单位有哈尔滨无线电三厂、 黑龙江省电子技术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计算技术研究所等。 根据第四机械工业部和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安排,这台机器用户是29基地1709研究所。 1975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无线电公司(代表黑龙江省供货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1709研究 所(需方)签订了“DJS—11型计算机的协议书”,要求于1977年8月交付使用,技术指标及 配套设备和软件数量按北京大学电子仪器厂生产的150机标准。出厂价予计1100万元,分五 期予付800万元,交机后一次决算。 1976年4月,黑龙江省电子工业局召开参加会战单位和配套厂座谈会,要求按期供应配 套件。为主机配套的厂家主要有:曙光无线电厂负责中、高速集成电路,安达无线电厂负责 多层印刷线路板,哈尔滨无线电九厂负责双面印刷线路板,哈尔滨晶体管厂负责2CK功率二 极管,哈尔滨无线电五厂负责窄行打印机,富拉尔基电子仪器厂负责宽行打印机,牡丹江电 器厂负责磁带机。由于有的产品配套厂是从试制起步,因此产品质量和供应进度都达不到原 设计要求,没有按期完成生产任务。 1978年11月14日,第四机械工业部副部长李光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交机时间最迟不 超过1979年底,如不能按时交机,则予退货退款。 1979年1月15日,计算机进入总调,供需双方协定,12月19日至24日到哈尔滨就有关考 机和验收问题进行协商,由于需方提出远远高于原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能达成协议。为了掌 握机器的实际性能,省会战领导小组请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等21个单位61 位专家进行全面考核。主机稳定性一次起动206小时人工停机,外部设备联机使用正常,专 家认为已超过北京大学历次考机记录,符合质量要求,可以交付。 1980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电子工业局向第四机械工业部国家计算机工业总局报告,说 明机器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运行,各项指标符合要求,请需方在10月底办理交验手续。29基地 根据第四机械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1980〕四计字2142号通知,请北京大学等7个 单位12位计算机专家,于1980年12月16日至30日在哈尔滨考机。由于长期停机,湿热影响, 使部分元器件变质,再加上考机指标高于原协议要求,需方自带题有误等因素,考机未能达 到如期结果,需方提出退货。 这台机器自1976—1981年共体现产值1198万元,发生费用944万元。这笔费用经由第四 机械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从中多次协商调解,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4〕建总二字 第55号函件答复:计算机元器件质量差,计算机可靠性能不好,现已无使用价值,同意29基 地800万元予付款在其它支出中核销。工厂垫付的144万元报请地方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据此 精神144万元由哈尔滨市财政部门核销,DJS—150型计算机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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