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地方检察机关 第二章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审查起诉 1950年12月,市检察署组建之后,由于人员少,只承担反革命案件的起诉,一般刑事案 件由公安部门以检察署的名义负责起诉。翌年6月之后,市检察署先后起诉了5起重大反革命 案犯:伪满哈尔滨特别市警察厅警佐、“三肇大屠杀”案件的制造者、国民党建军少将支队 长叶永年;伪满特务警察、制造27起政治事件破坏中共地下党组织、杀害抗日民族英雄赵一 曼凶手之一的吴树桂;制造本溪“赛马集大屠杀”血案的蔡圣孟;伪满警佐、血债和民愤极 大的白受天、刘瑞光;伪满特务警察、国民党军统特务李兆丰。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 市检察署又先后审查起诉大汉奸、反革命分子朴志谋和伪满哈尔滨特别市地方检察厅厅长孙 帮彦。1951—1954年,市检察署共查办起诉反革命案犯1178人。 1955年5月,市检察院决定道里、香坊、西傅家区的检察机构,要担负起重大刑事案件 的起诉工作;尚未建立的,暂由临近区检察院负责起诉。截止10月,全市12个区检察院先后 建立。从此,全部承担刑事检察的审查起诉任务。 1955—1957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起诉的案犯共 4343人,审查决定起诉3207人,定罪免诉439人,不起诉做其他处理的606人,退回公安部门 补充侦查91人。依据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反革命分子的方针,全市检察机关对这 3年查办的906名反革命分子分别做了处理。其中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408人,占45.03%, 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不给戴反革命帽子而由群众监督改造的507人,占55.96%。 1958—1961年,市检察院为了紧跟全国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提出了“实现检察工 作大跃进”的口号,要求审查起诉工作,由过去每人每月平均办理7件重大刑事案件和反革 命案件,增加为20—25件。这种办案的高指标,导致办案人只顾完成案件数量,忽视对案件 质量的把关。同时市委还决定,香坊、平房、动力区和呼兰、阿城县的公、检、法三机关合 并成立政法部,统一办案。即使没有合并的司法机关,也是实行联合办公,采取“下去一把 抓,回来再分家”的办案方法,履行法律手续只是走过场,互相制约的机制和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能名存实亡,致使办案质量不高,出现一些冤、错案件。1962年10月— 1963年5月,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对起诉和判刑案件进行复查,发现1958年以来审查起诉 和判刑有问题的案件218件,占复查案件总数8019件的2.7%。其中纯属冤、错案件129件, 130人。如蒙冤者共青团员赵玉武,是双城县幸福公社机耕队拖拉机驾驶员。1960年8月县检 察院以反革命罪将其批捕、起诉,是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复查发现是该机耕队领 导为图个人报复一手捏造的冤案。此次联合复查之后,为了吸取教训,提出了四条改进措施: 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查清案 件事实真相,克服主观臆断;坚持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各司其职的原则;正确理解 和执行党的政策,克服“宁左勿右”等错误思想。 1963年10月,市检察院为了提高审查起诉等办案质量,对道里、道外两个区检察院贯彻 执行最高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试行规定》情况进行考查。 两区检察院当年1—9月,共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案犯256人,其中道里111人、道外145人。 经审查,发现公安部门错认定犯罪事实5件,漏掉犯罪事实8件,赃款、赃物交待不清的6件, 犯罪事实不清的8件,缺少证据的3件。对这些问题,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9件,自行调查21 件。两区检察院的主要做法是,与批捕工作分开,设立了专门办理起诉案件班子,并由1名 检察长负责起诉、出庭工作;认真贯彻了“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 严格执行审阅全部卷宗,案案讯问被告人的办案要求,从而保证了案件质量。市检察院将两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经验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 1964—1965年根据最高检察院的要求,在“社教”运动中,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执行 “依靠群众专政,实行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即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是否起诉要征求群 众意见。主要方法是召开群众大会,由群众对案犯的罪行揭发批判后,根据其罪行和认罪态 度,多数群众认为应起诉则起诉;反之,就不起诉,就地监督改造。检察干警对此普遍担心, “怕群众处理不好案件,容易乱套”。关于这两年的办案质量,无这方面的资料说明,但从 办案数量看,起诉案件大幅度下降。两年共起诉案犯1289人,为上两年起诉案件总数3032人 的42.51%。 1979年初,全市重建检察机关。2月5日,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审查 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已办公的区检察院,开始受理区公安分局移送的起诉 案件;尚未办公的,暂由市检察院和市、区公安部门承担此项任务。 1980年2月4—7日,市检察院召开了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座谈会,研究贯彻中 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社会治安的指示精神,对现行杀人、抢劫、强奸和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 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打击。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全市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检察干 部由组建初期的25人增至70人,并决定要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1980—198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案犯5744人,决定起诉4911人, 免予起诉451人,不起诉59人。这期间,市检察院分别审查起诉震动全市的李照侠、栾川道 重大抢劫案和牛延明为首的流氓杀人案件;还会同省检察院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安插在黑龙江 省的骨干分子牛成山、聂士荣、韩潮等人进行了审查起诉。 1983年10月,市检察院总结推广起诉检察处和道里、道外、太平区检察院在“严打”中 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的审查起诉工作经验。这些单位主要是认真分析把握案犯 的前科劣迹和犯罪性质等防止重罪轻定;对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还未移送起诉之前,就指派 办案人介入熟悉案情,审查证据,以此缩短审查起诉时间;审查团伙犯罪、缉拿归案的案犯 和盗窃案件,防止其他成员及包庇犯和窝赃犯漏网。从8月初至10月中旬,这4个单位共追诉 漏掉案犯69人,占起诉总数8.7%。除个别案件外,都比法定时间30—45天提前半个多月结 案。市检察院起诉检察处,从8月13—19日,就审结了10起重大杀人、抢劫、强奸案件,并 且没有差错。 1984年,全市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案犯2625人,法院做无罪判决的3人。检察机关经复查, 认为法院做无罪判决是对的。造成起诉错案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工作不细,未能严格审查证 据,罪与非罪的界限掌握不准。翌年3月,市检察院决定将错案编成案例印发,让全市检察 干警讨论研究,从中吸取教训。 1986年7月,市检察院就公安部门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书》 指出,是年1—6月,市检察院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有可能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 重大刑事案件73件,其中有19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占受案总数26.03%。 向公安部门提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证据入卷;市公安局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对干警 的基本功训练。市公安局对此很重视,及时制定了改进措施。 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的“严打”战役,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犯 1375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938人,占64.98%;免诉1274人,占9.3%;追诉漏掉犯罪226 人,占1.64%。协助各单位建立对免诉人员帮教小组491个,检察干警参加帮教工作1187人 次。由于帮教措施落实较好,免诉人员重新犯罪仅12人,占0.94%。 1988—198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案犯6693人,决定起诉4560人,占 68.13%;免诉827人,占12.36%;不起诉26人,占0.39%;追诉漏掉犯罪68人,占1%。 1990年3月,市检察院主持召开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机关联席会议。对 办理共同盗窃案件中彼此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行探讨。经过研究,一致认为对此种案件,应综 合每个案犯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分赃数额等情况依法分别处理。对2人以上共同盗窃, 数额在200元以上,应起诉判刑,2000元以上应以数额巨大论处。对初次参与盗窃又处于从 属地位,或犯罪时未满18周岁,或被迫参与盗窃且又分赃数额未超过50元的不以犯罪论处。 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案犯5472人,决定起诉3359人,免予起诉 1090人,不起诉14人,追诉漏掉犯罪52人。分别比上年依次增加13.58%、26.23%、 85.80%、16.66%、40.54%。其中,市检察院对上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期间,在哈尔滨 市建立非法组织的7名案犯,依法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6人,定罪免诉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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