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基层政权与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章 基层政权 第一节 保 甲 1924年,哈尔滨市的基层政权组织为保甲制。户设户长,10户为牌,设牌长,10牌为甲, 设甲长,5—10甲为保,设保长。保甲的主要任务是清查户口,监视居民言行,摊派与收缴 各种苛捐杂税,组织自卫团。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12月22日,伪满当局公布《暂行保甲法》,规定“凡十户为一牌, 以一村或相当区域内之牌合为一甲,以警察署管辖内之甲合为一保……,经省长同意,还可 在警察署辖区内设两个以上的保。保、甲都设正副职,牌长为一人。”保和甲设自卫团。目 的在于强化日本侵略者对东北地区的统治,利用保甲法残害人民。据1935年12月伪市公署年 报统计,哈尔滨市共设12个保,297个甲,4907个牌,280个自卫团。 1936年伪满当局发布《暂行街村制度》敕令。1937年10月23日和12月1日又先后发布了 《市街村自卫法》和《街制》、《村制》敕令,替代《暂行保甲法》,终止了保甲制。按照 《街制》《村制》规定,哈尔滨市城区设班、组,为基层政权组织,郊区设村公所,村下设 牌,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设村长、助理员、司计、事务员等。强行向村民征捐征税,征 出荷粮,摊派劳工,广大村民灾难极为深重。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由苏联红军实行军管,成立了地方临时治安维持会, 会长张廷阁。同年12月底,国民党政府派杨绰庵等“接收”大员,来哈尔滨接收政权。此时, 基层政权组织处于瘫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