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经营管理 第七章 房屋调配与互换 第三节 房屋互换 哈尔滨市从1952年开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互换业务。虽然机构多次变动,但一 直有负责管理房屋互换的部门,为群众换房服务。 “文化大革命”初期,房管部门被撤销,换房处在无人管理状态。1972年,市房地局重 新组建,换房工作又逐渐恢复起来。 1978年以后,市房地局在各区普遍建立了房屋互换站,配备了专职和兼职换房工作人员。 一些自管房单位也配有兼职换房工作人员。全市换房工作人员达到500余名,形成了一个全 市性的换房服务网络。1982年,市房地局成立房屋互换总站,指导全市换房工作。服务范围 逐渐扩大,由日常互换发展到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房屋互换大会,集中互换;由直管产互换 发展到直管产与单位产互换;由市区内互换发展到跨省、市互换。 1983年10月27日,第107期《市政府简报》,以“城市住房互换工作开创新局面”为题, 向全市通报住房互换工作取得的成绩。称赞街头巷尾换房会是“把换房办公室搬到了老百姓 的家门口”。《简报》对1983年换房成果算了一笔帐:“今年通过互换住房共解决了1800多 户职工跨区上班和上班路远的困难,平均按每户两名职工计算,每天可减少上下班交通对流 7500人次。” 单位自管房产与直管房产的互换,始终是哈尔滨市房屋互换工作的“禁区”。主要是自 管房单位怕不好收缴“两费”(房费、供暖费),怕本单位的福利叫外单位职工享受。哈尔 滨量具刃具厂冲破“禁区”,带头跳出单位“小房产”,参加全市房屋互换。1983—1986年 为职工换房登记762户,换成362户。 私有房屋之间和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间的互换涉及产权,情况比较复杂。1984年6月1 0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换房总站制订了《哈市私有房屋互换须知》。规定私人房屋双 方如果同意,可以进行互换。具体由各区房地科进行产权调查,审查占地面积,提出书面材 料,由房产交易所办理手续,区房地科办理更名换证;跨区的私产房进行互换,属于哪个区 的由那个区的房地科派人调查,按上款办理手续;双方交换使用权,不变动产权的按正常互 换手续,但私房产权人不准在换房后撵互换住户搬家;私人产权互换公房承租权的,因牵扯 问题较多,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持私有产权的一方对拟互换的一方进行赠予处理,经 公证处履行法律手续后再由房地科审查办理互换住房手续;按法律程序赠予的私房拟同直管 公房或单位公房互换的,必须取得产权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时,规定对没有房产执照 的;产权有纠纷的;房产在外地无合法委托的;私自交易没办手续的严禁互换。 随着住房互换工作的广泛展开,要求跨城市互换的职工日益增多。哈尔滨市房地产主管 部门从关心群众生产和照顾离退休职工生活出发,积极创造条件与17个大城市协商达成协议, 共同制订《跨城市互换房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 申请跨城市换房: 一、夫妇分居两地需合并一地者; 二、调动工作需将房屋随工作一起调换者; 三、年老退、离休返回原籍与有办理换房机构的城市投靠子女者; 四、复转军人返回原籍与有办理换房机构的城市房屋调换者; 五、双方城市因公事用空房调换住房及业务、办公用房者。 有下列情形不准换房: 一、对现住房无正式租用权者; 二、拖欠房租和其它费用未交清或损坏房屋设备未修复赔偿者; 三、住单位房产未经单位同意者。 《暂行规定》对跨城市换房的手续、证件和取费标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的房屋互换工作异常活跃,各区每年举办一次房屋互 换大会,全市举行了八次房屋互换大会。据统计1980—1990年,全市通过各种形式互换房屋 62637户,缓解了城市“住房难”、“乘车难”。 首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2年6月13日在道外区船坞公园举行。第二届全市房屋互 换大会,于1982年9月4日在道里区兆麟公园举行。第三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3年9月4 日在南岗区东大直街极乐寺举行。第四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4年5月在满洲里街举行。 第五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4年8月5日在斯大林公园举行。第六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 于1985年7月26日在斯大林公园举行。第七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6年8月13日在斯大林 公园举行。第八届全市房屋互换大会,于1987年7月24日在斯大林公园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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