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房屋建设 第二章 公用房屋 第一节 工商企业用房 哈尔滨市在1898年中东铁路修筑以前只有少量手工业作坊,商业也只是一些小店铺。据 史料记载,1814年建田家烧锅,有房屋32所,不动产价值为白银8千两,这是哈尔滨的早期 工业用房。1898年,沙俄在修筑中东铁路的同时,建立铁路附属临时总工厂,工厂设有机车、 客车、货车和机械4个分厂,同年10月26日竣工,1902年波兰籍犹太人伊里奥·阿罗维奇、 老巴夺兄弟2人,在道里区中国大街(中央大街)马迭尔饭店附近建手工业制烟作坊。1907年 中东铁路局哈尔滨总工厂(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厂房落成,成为哈尔滨最早建筑的近代厂 房。中东铁路修筑后,工商企业用房逐渐增多。据1921年3月3日日文版《哈尔滨势情》载, 当时哈尔滨市机械油房业就有洪盛裕、聚盛泰、义昌信、东亚、恒隆德等17家工厂。被日本 人称作“支那豪商”的谷类、杂货、绸缎、钱业商铺有东合洪、晋发合、公和利、世一堂、 天丰源等37家,这些商铺房屋总面积达18500平方米。1931年外国人在哈尔滨大兴土木建造的 洋行有32家。 1938年,日伪当局制定了《哈尔滨都邑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把哈尔滨作为北满的“经 济、军事中心”。城市规划人口100万,占地317平方公里,在市区大量修建煤炭、粮食、木 材储运仓库和加工企业,并在平房区建立细菌工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哈尔滨市有工业用房27.5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 积的4%。商业用房29.8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4.4%。其中,市房地局直管的工 业用房21.3万平方米,商业用房15.8万平方米。 1965年全市工业用房达373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1723万平方米的21.6%,比19 49年工业用房增加12.6倍,平均每年增加23万平方米。商业用房31.3万平方米,占全市房 屋总面积的1.8%,比1949年增加1.5万平方米。在工业用房中,属于市房地局直接管理的 28.8万平方米,占7.7%,较1949年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是市房管部门新建工业用房很少, 国家和地方在哈市兴建的工业企业大量增多。直管商业用房16.5万平方米,占全市商业用 房总面积的52.7%,比1949年建国时略有增加。 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哈市工商企业用房发展缓慢。据统计,1976 年全市工业用房410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1896万平方米的21.6%,比1965年仅增加 9.9%,平均每年只增加3.7万平方米;商业用房34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1.8%, 与1965年相比基本一样。其中市房地局直接管理的工业用房22.4万平方米,占全市工业用 房总面积的5.5%,比1965年减少6.4万平方米;直管商业用房17.4万平方米,占全市商 业用房总面积的51.2%。 1977—1990年,哈市工商企业用房发展迅速,特别是商业用房是建国后发展最快时期。 1990年工业用房1357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24.6%,比1976年增加2.3倍,平均 每年增加67.6万平方米。商业用房289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5.25%,比1976年 增加255万平方米。其中市房地局直接管理的工业用房18.1万平方米,占全市工业用房总面 积的1.33%,比1979年减少4.3万平方米;直管商业用房24.5万平方米,占全市商业用房 总面积的8.5%,比1976年增加7.1万平方米。 解放以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一直重视对工商企业用房的管理。解放初期至建国前后, 通过历次房产普查登记,明确了工商企业用房的权属。在租赁管理方面,规定“凡公企用房 不论面积大小,一律不准改为住宅。擅自改变的,除令其恢复原用途外,还要认真追查责任, 对有关人员建议主管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在房屋修缮方面,市房管部门在制定直管公房修 缮计划的,同时,安排公企用房修缮。修缮资金不足允许公企用房单位用租金垫修,也可与 用房单位协商,提前交一定月份的房租,用来做为修缮费用,由房管处(所)安排计划进行 修缮。但是,凡同意用房单位垫修的,必须签订协议,房管部门严格掌握起租、止租时间, 防止漏租、漏管。在租金管理方面,一直区别于住宅租金,单独执行公企用房租金标准。19 49年1月,哈尔滨市首次公布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这个标准一直延续到1982年2月。1983 年3月,根据国家建设部的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物价局下发《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 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租金标准比原标准平均提高1.29倍(仍低于实际成本40% )。1989年2月,市房地局、物价局根据省定的标准,下发《关于贯彻省建委、省物价局〈 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除以省规定的《工商用房 基本租金构成表》为基本租金外,结合哈市情况按街道等级加收环境率、震动率、腐蚀率。 1990年仍按这个通知执行。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维修资金的安排上,一直偏重住宅,以公企养民用。为解决公企用 房维修费用,1981年6月,市房地局发出《关于市管公企用房垫修的有关规定》对破损程度 比较重,直接影响生产、工作安全,又未能列入修缮计划的工商用房可以垫修。但需经局、 处、所、承租单位四方检查定案。垫修工程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属于房管部门分担 的费用,在修缮项目竣工后从租金中逐月扣除,直至结清,垫修费用收回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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