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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录
【刘大勇、李久会特大贪污案】

    刘大勇,男,23岁,原系黑龙江省燃料总公司出纳员。李久会,男,23岁,原系哈尔滨铁路局生活段乘务员公寓值班员。1993年1月7日,刘大勇得知单位领导要调整其工作,惟恐其7次贪污公款10万元的罪行暴露,便伙同李久会采取自购自填空白现金支票的手段,先后两次从省科技实验银行提取公款计105万元,并携款潜逃。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干警,在春节期间分赴福建、上海、广东、广西等地,昼夜兼程追捕,分别于1月28日和2月3日将李久会和刘大勇捕获。1993年3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大勇、李久会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5日,经公开审理,以贪污罪判处刘大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久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周家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