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财政支出 第三章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 第一节 抚恤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包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费,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费,残废 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其它抚恤事 业费等。1954年支出旧人民币64亿元。1955年支出新人民币51万元。1956—1961年支出361 万元,平均每年60万元。1962—1965年支出408万元,平均每年102万元。1967—1976年支出 971万元,平均每年97万元。1977—1982年支出356万元,平均每年59万元。1984年支出144 万元,1990年增加到613万元。 牺牲、病故抚恤费 1946年,按规定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团体、民主党 派、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等牺牲、病故以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48年, 对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50—1952年抚恤金以高粱为标准, 1953年改为现金。1958年支出27万元,以后每年只有少量支出。1966年支出1万元。1967— 1980年共支出39万元,平均年支出3万元。1981—1985年支出76万元,平均年支出15万元。 1986—1990年支出327万元,平均年支出65万元。1990年当年支出90万元。 残废抚恤费 1950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分伤残等级,长期或一次抚恤。1950—1952年按原 粮计算,1953年改以货币计算。1956年支出8万元。1957—1963年支出136万元,平均每年19 万元。1964年支出8万元。1969年支出15万元。1977年支出10万元。1984年支出38万元。 1985年有各种伤残人员4064人,支出伤残抚恤费49万元。1990年,有各种伤残人员4151人, 支出伤残抚恤费102万元。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1960年以前,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烈属和孤老 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烈士、病故和失踪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 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和失踪军人的 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三等在乡残废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和1950年以前复员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 退伍军人,采取临时补助的办法,给予困难补助。1954年支出旧人民币57亿元,1955—1960 年支出新人民币162万元,平均每年27万元。1961年,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1—1964年支 出190万元,平均每年48万元。1969年支出10万元。1972—1985年共支出316万元平均每年支 出23万元。1986年支出增加到130万元,1989年支出又增到369万元,1990年支出389万元。 退伍军人安置费 从1981年起,对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己确有困难无法克服的当年 退伍回乡的义务兵,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此项费用支出不多,多是用于扶持退伍军人发 展生产的支出,1985—1990年支出54万元。 其它抚恤事业费 1954年支出旧人民币7亿元。1955—1963年支出158万元,平均每年18 万元。1964—1969年,支出其它抚恤事业费239万元,平均每年40万元。1972—1979年支出 549万元,平均每年69万元。1980年,支出28万元。1985年,支出6万元。1986年后,陆续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哈尔滨烈士陵园进行整修,中央财政3次专项拨款45万元,市财政拨款 90万元,重建、维修烈士墓,新建陈列厅730平方米。1990年,其它抚恤事业费支出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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