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财政支出
第四章 行政管理费类支出
第三节 司法、检察支出

  清末、民国时期、东北沦陷时期,除清末滨江设有巡检兼司狱衙门,由滨江厅财政支付
经费外,地方财政都不承担司法、检察经费支出。1908年,滨江厅支出词讼用款1888.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司法、检察经费支出,由中央财政管理,司法罚款,没收财产
收入也上缴国库。1983年,划归地方财政开支,在行政管理费类单独设立“司法检察支出”
款。包括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业务单位的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干部训练
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它司法检察支出。1983年,司法检察支出212万元。1985年,司
法检察支出增加到386万元。1988年,司法检察支出684万元,比1985年增长77%。1990年,
司法检察支出10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