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四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计划管理 1949年后,适应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把企业财务活动纳入计划轨道,依照国家下 达的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流动资金计划、利润计划,按期编制企业财 务计划。为确保财务计划实现,发动职工群众,制订增产节约计划,做为财政收支计划的组 成部分。有计划地组织收入,并依靠企业和职工群众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少投入、 多产出。1951年,根据东北区国营企业有关规定,市属工交企业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下达 的生产任务和成本、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在经过职工讨论,从各方面挖掘增产节约潜力的 基础上,本着既积极又可靠的原则,编制企业财务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审核, 汇总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批准下达后执行。1958年,国营商业企业下放后,商业企 业财务计划的内容,包括商品纯销售额、毛利额和毛利率、费用额和费用率、税金和税率、 经营利润额和利润率,其它业务损益、营业外损益、利润总额和利润率、期末定额流动资金、 平均定额资金、资金周转率等,均详细编入财务计划。 1962年,一类商业(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由总公司下达财务计划。二类商业(百货、 纺织、糖酒、食品、医药、石油、煤建公司)由省商业厅下达财务计划,统一核算。三类商 业(蔬菜、饮食、服务、劳保公司)由省商业厅管理,下达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确定 上缴财政的收入计划。1965年,根据财政部补充规定,组织企业挖掘潜力,编制既积极又可 靠的企业财务计划,硬性规定,不准发生经营管理造成的亏损,政策性亏损要尽量减少,并 说明具体原因,逐级审核后报省批准。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定额要比上年核定 的定额压缩15%左右,并由财政部门在省下达的压缩资金幅度内,分解下达企业执行。1970 年,要求工业企业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产品产量,产值计划确定财务、成本和企业管理费用 指标,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降低6%,企业管理费节约20%,原材料价格按规定的现行价格 加一次合理运杂费计算,产品出厂价格按年初实际出厂价格计算,对国家批准降价的产品, 按降价后的全年平均价格计算;除政策性亏损和国家计划暂时允许的亏损以外,工业企业不 得编制亏损计划;流动资金定额仍按总额核定,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应达到1966年末 实际占用水平;一切不属于营业外列支的款项,不得编制计划。1973年,根据市计划会议通 过的全市国民经济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工业企业编制财务计划:当年的企业费用比上 年实际节约5—10%,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成本和利润指标,亏损企业要按主管部门下 达的指标编制财务计划;当年不再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各企业要减少资金占用,流动资 金比上年节约20%;大修理基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于基本建设性开支;当年 提取大修理折旧,机械冶金、电子仪表、一轻、二轻、建工局属企业按固定资产平均总值 2. 2%计提,化工局属企业按固定资产平均总值3.5%计提;工业企业按规定留用的更新改 造资金只能用于老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并编造技术措施支出计 划,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财务计划预定的当年年末产品库存量,要压缩 到最低限度,争取达到或接近1966年末的库存量。同年,对农牧企业制订财务计划,要求留 有充分的余地,各项计划指标,先交群众充分讨论后上报审查批准。 1976年,黑龙江省财政局规定重申,从1976年起,国营企业都应编报财务计划,由市属 各企业主管局督促各企业认真编制,按期上报。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市财政预 算安排确定的收入任务,充分发动群众,在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 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减少消耗,降低成本费用,增加盈利,减少或扭转亏损。计 划指标要积极可靠,采取的措施要切实有力。1978,根据财政部恢复和健全国营企业编报财 务收支计划制度的要求,对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普遍恢复编制财务计划,并按期汇总、 逐级上报。对农牧企业要在搞好市场预测,对资金、价格、成本、利润的变化趋势进行科学 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下达的指标,按照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综合平衡、 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包括流动资金计划,利润计划,生 产费用计划,成本计划,专用基金计划。自上而下下达指标,自下而上编报计划。经批准的 财务计划,即严格执行,不得更改,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时,须按程序报上级批准。 1979年以后,对工交企业陆续实施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工交 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改由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各项承包指标,自行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执行。1984年后,对商业盈利企业,改由财政部下达的商业企业收入指标,分解落实到 商业公司,自行编制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1988年,市政府对商业盈利企业实行 经营承包责任制,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市属(不含区、县属)商业企业以1988年上缴利润额 为基数,每年递增4%,直到19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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