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七章 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管理 第一节 资金筹集 1946年,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预算拨款。因财力有限,当年由市政 府公开发行“哈尔滨市建设复兴公债”。1949年,依照《哈尔滨市市政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 规定,向市内工商业、营运车辆和富裕市民征收一部分城市建设费。1946—1949年,财政拨 款东北地方流通券181.52亿元,发行公债5245万元,用于城市设施的维护和建设。1950年, 根据政务院规定,征收房地产税,对电灯、电话收费分别按10%、15%征收附加。1951— 1953年,共征收房地产税和各项附加旧人民币991.1亿元,列预算外,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和建 设。1954年,开始征收工商税附加,营业税按正税附加10%,所得税按正税附加10%,临时 商业税按正税附加15%,房地产税按正税附加20%,当年征收房地产税、工商税附加、电灯、 电话费附加旧人民币646.2亿元。1955—1956年,征收房地产税及各项附加新人民币1014.7 万元,均列预算外,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1957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工商税附 加统一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4种税应纳税额的1%征收。当年征收的用 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税和附加934.5万元。1958—1962年共征收上述各税和附加6491.3万 元。1964年,开征工业用电、用水收费附加,按电、水费10%征收。1963—1967年,共征收 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税及各项附加8311.1万元,平均每年1662.2万元。1968—1969年, 共征收上述各税和附加3401.2万元,平均每年1700.6万元。 1970年,国家改革了工商税制,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不再用于城市维护和建 设资金,改由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城市维护和建设支出。其它工商税附加、水、电等公 用事业附加仍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1970—1975年,征收各项附加5502.2万元,财政 预算安排7127万元,合为12629.2万元,平均每年2104.9万元。1979年,根据全国第三次 城市工作会议决定,试行每年从上年度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5%的城市维护费,市革命委员 会并确定,对市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参照此办法,收取5%的城市维 护费。1976—1980年,征收的各项附加和城市维护费10829.7万元,财政预算安排6319.9 万元,合为17149.6万元,平均每年3430万元。198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工矿企业 排放的废气,按排放量、气含毒质、浓度等收取不同标准的排污费,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污 染的项目。1983年,对工业、行政事业、旅店业用水,征收不同标准的水资源费,用于城市 维护和建设。198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上述三税实际纳税额的7%、5%、1%加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 时不再征收工商税附加,不再从工商企业利润提成。1981—1985年,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 排污、水资源费、城市维护建设税21820.5万元,财政预算安排11542.1万元,合为33362.7 万元,平均每年6672.5万元。1986年后,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虽然减少了工商税附 加和工商企业利润提成,但中央专案拨款增加,市的机动财力增加,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 护和建设支出有较大增加。1986—1990年,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排污、水资源费、城市维 护建设税68043.3万元,财政预算安排25267.5万元,合为93310.8万元,平均每年18662 万元。 除了财政管理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外,市政等管理部门还有专项收费,由主管部门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从1964年起,市政部门收取占道费,1964—1990年收入 6806万元。从1966年起,排水管理部门收取排水设施费,1966—1990年收入12244万元。1986 年,对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不包括居民个人建房),按不同区段、标 准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收入1500万元。同年,对开采和利用地下水资源,提高收费 标准,每年增收水资源费600万元。1987年,对在本市领取牌照的机动车辆(不包括机关、 环卫、园林等专业用车)按所缴养路费的10%征收道桥附加费,年收入900万元。1987年, 财政设立城市建设周转基金,发放给急需修建,又一时资金不足的小型城市设施维修、更新、 改造项目,有偿、低息、短期使用,到期归还,一年借出周转金200万元。1986—1990年, 各部门收费2.29亿元,平均每年4580万元。分别用于排水设施、道路桥梁、供水工程设施 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少,要办的事情多,对有些急需项目,采取集资的办法,或向社 会集资,或请求上级拨款补助,或由相关部门、受益单位共担。1958年,兴建市内无轨电车, 由市人民委员会向全市公开发行“建设无轨电车集资券”428.5万元。1986年,修建跨越拉 滨铁路的进乡、红旗两座立交桥,工程投资2686万元,由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支付512万元, 铁路部门出资923万元,省交通厅补助608万元,请省拨款643万元。打通河图街道路工程, 请省拨款118万元。锅炉厂门前过街天桥工程,由受益单位集资50万元。1987年,“沿江一 条线”工程,当年工程量需资金3080万元,请国家财政拨款1470万元,由城市维护和建设资 金支付482万元,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补充20万元,水利部门出资470万元,受益单位集资274 万元,从银行贷款360万元。1988年,新建南岗热网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受益单位及有 关单位集资840万元,缺额由银行贷款160万元。1987—1990年,改造危房28片,总造价5.11 亿元,部门自筹资金和多方集资4.67亿元,财政补助44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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