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五节 进口货物附加税

  进口货物附加税1927年12月1日施行。进口货物附加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关税之货主。
  凡应纳关税的进口货物须缴纳进口货物附加税,并在缴纳关税的同时征收,其税率为,
一般货物从价2.5%,奢侈品从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