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二十一节 煤油特捐
煤油特捐1928年5月29日施行。煤油特捐纳捐义务人是煤油贩卖人。
煤油特捐捐率,以每10加伦征收特捐1元。以5加伦为起征点,捐款均按现大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