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管 理 第二章 财务会计 第四节 费 用 一、机关费用 1949—1982年,市级合作社机关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所需费用一直由市财政划拨。 使用时由主管主任审批,财会审核,财务主任批准。 1983年,供销社体制改革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直属 企业利润由市供销联社统一汇总后按国家规定交税。机关费用不再由财政支出,而是从系统 汇总的利润留成中按实际支出数扣抵后再交税。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由企业税前按规定比例提取上交,比例按月销售额 的1%提取,公司(市郊供销联社)留用0.7%,余下0.3%由市供销联社机关作为行政费 用。 1987—1990年,机关费用改由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中支出,每年按销售额0.8%提取管 理费,其中0.25—0.3%作为机关费用上交市供销联社。 二、商品流通费用 50年代,市合作总联社依照中华全国合作总社颁发的《财务管理暂行通则》的规定,本 着勤俭办社的方针加强对商品流转费的管理,每年在费用计划中,对大、小修理、低值易耗 品购置、包装用品开支严格控制,所有支出均按项目列出明细,并附以情况说明,上报市合 作总联社批准后方可执行。 60年代恢复建制后,市供销社对部分费用审批权限做出调整,规定:低值易耗品、包装 物购置计划的审批权,主要包括劳保用品、苫布、自行车由市供销社审查报省供销社批准。 修理费每次2000元以上由市供销社批准;房屋、仓库、果菜窖大修每平方米25元以上由省供 销社批准,15元以上由市供销社批准,15元以下由核算单位决定。新建简易仓棚一律按程序 逐级审批。对财产损失处理权限规定基层供销社不超300元,批零企业不超500元,公司不超 3000元,市供销社不超5万元。 1980年4月,对费用审批权做出调整,规定:财产损失在50元以下的由核算单位批报, 300元以下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3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市供销社审批,5000元以上的 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审批。修建简易仓棚、果菜窖造价每平方米不超20元由核算单位批 准,修建水泥地面、货场等造价在60—1000元以内的由公司同意报市供销社批准,1000— 3000元以内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下由核算单位审批, 不超500元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不超5000元由公司审批,不超万元由市供销社审批,万 元以上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审批。9月,市供销社下发《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批复》 中作补充规定:家俱用具,除社会集团购买控制品种外,在不突破资金定额和费用指标前提 下企业有权自行购置。固定资产维修每项工程不超2000元企业自定,不超万元公司审批,万 元以上市供销社与市财政局审批。残损商品在保证按计划完成上缴利润前提下,批发部门对 一品一事一案范围内的2000元以下损失由企业自行处理,报公司备案,超过2000元报公司批 准后处理;零售企业有权处理500元以内的残损商品,超过500元由公司审批。 1984年,经营承包后,费用与职工收入挂钩,实行承包考核制,超出费用率扣罚,扣罚 比例为承包人应得奖金的5—10%。1985年,市供销联社对一些费用指标做出调整,规定: 供销社的简易建筑费可根据上年实际销货额为基数,标准在3‰以内从费用中列支。按规定 项目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60元,根据需要编报简易建筑费计划,报市供销联社审批。每一个 品种损失金额在万元以内的和每一次现金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报主管公司批准。每项修 理计划在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审批。 1988年8月推行经理负责制,下放财务管理权限,对费用支出管理规定:低值易耗品的 购置除国务院规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19种专控商品外,其它购置审批权一律下放到公司、市 郊供销联社。固定资产维修费的列支一律由主管公司审定。按规定在费用中提取的简易建筑 费一律由公司集中后按规划网点的要求,自行确定项目审批,报市供销联社备案。企业因自 然灾害或上当受骗、被盗造成财产、资金损失,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 供销联社审批。对商品、产品、材料等发生的正常性残损、盘亏、报废及根据市场变化削价、 降价等损失,由主管公司自行审定。对工作不负责任,进人情货,管理不严造成的损失一律 报市供销联社审批,并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责任者的态度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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