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管理 第二章 工程承发包管理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工程承发包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哈尔滨市政府加强建筑业管理,除对私营建筑公司审查发 给营业执照允许继续承包工程外,对日伪遗留下来急需恢复建设和发展生产的工矿企业, 采用自营方式修建,由工矿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施工力量,自行购置施工机具和采购 建筑材料,自行组织建筑设计,自行管理建设项目。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较大的建筑工程项目,继续采用自营方式, 一些建筑工人生产合作社和私营建筑企业,以包工方式承包一些小型工程项目施工。 1953年,学习苏联的工程承发包管理经验,经营方式由自营转变为内包和外包两种承包 形式。 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颁发《一九五五年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同时,为解 决甲、乙双方在经济关系上各项具体问题,国家建筑工程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 基本特殊条款》9章46条,对施工准备,材料供应,技术资料供应,暂设工程,工程变更, 竣工验收与结算以及奖励与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1957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办法》。同时发出通知“必须重视 合同预算工作”。建筑工程承发包与包工合同,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959年4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包干办法》。哈尔滨市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改按预算包干的办法。包干的基数为设计部门提出并经甲、乙双方参与 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额(直接费+间接费)加5.5%的包干系数,一次包死。市属建筑企业 用预算包干办法承包了松江电机厂、哈一机厂等建筑工程,收到工期短、质量好、造价低的 效果。 1965年初,哈尔滨基本建设一度取消甲、乙方制度,设计单位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施 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推行投资包干(大包干)的办法,甲、乙双方基建人员合署办公,设施工 工地指挥部或建厂委员会,统一指挥,分别核算,节约资金双方分成。 “文化大革命”期间,承发包制度和工程承发包合同被砸乱,国家投资的军工、人防、 三线工程,既无承包,也无核算,均为实报实销,损失浪费惊人,建筑企业经济效益低下, 连年亏损。 70年代初期,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承发包制度开始恢复。1978年以后,承发包制度和包工 合同制度,又逐步得到完善。 1978年,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合同实施细则》。据此,哈尔滨市建筑企业 向建设单位实行按定额承包建筑工程,将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的全额包干方式改为按施 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的结算办法承包。 1980年,哈尔滨市印制了标准的工程合同文本,并开始试行。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198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发《建筑安装工 程承包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合同条例”),哈尔滨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始按“合同条例” 的规定执行。 “合同条例”规定承包合同应具备十项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及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条例”规定,哈尔滨市工程合同实行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实行 审批鉴证制度。合同审批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基建处负责,合同鉴证由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处负责。 此间,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三种: 一、住宅工程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执行经哈尔滨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哈尔滨市分行共同测算的《哈尔滨市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标准》; 二、预算加系数包干; 三、执行定额加签证。 1984年,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 滨市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基建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工程合 同的审批鉴证程序:签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定的基建合同,必须报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审查,经批准签章后,由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造价投资落实情况和施工图预算,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签证方能生效。从此,建筑工程合同由市基建主管部门、市建设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三家共管。哈尔滨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基建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 1985年,市开始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通过哈尔 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施工准备工作协议 书废止。 1986年,哈尔滨市建工局发布《哈尔滨市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前期条件审查和工程管理的 规定》,重申强化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准许以自由挂钩的形式承包工程。重 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特殊结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建工局会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 门以招标或议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含3千平方米 或总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在3千平 方米以下或总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议标的形式,经建工局审查同意确定施 工单位。当年新开工程中招标投标面占48.09%,其中,多数为议标工程。 同年,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区管理体制第二步改革方案》规定,建筑面积1千平 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审批及开(复)工报告的审批权下放到工程所在区,即建筑工 程合同管理市区分权。 1988年,哈尔滨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放开,《哈尔滨市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标准》 已不能如实反映住宅建筑的实际造价,废止使用;同时,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办法即行停止。 1989年,为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哈尔 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工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基本建 设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扩建、续建、翻建等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分包工程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合同由市建工局审 查工程项目、内容、双方法人资格及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工程资 金来源、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 行鉴证。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以及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构筑物或安装工程的工程 合同,由工程所在区审批鉴证,并报市建工局、市建行、市工商局备案;建筑面积在1千平 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及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审批鉴证。阿城 市和呼兰县工程合同由工程所在市、县审批鉴证。 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工程合同一律使用市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工程合同包括下 列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面积、层数、结构形式等)。 2.设计单位及设计批准文号。 3.工程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批准文号。 4.工程造价、编制方式、结算形式、取费级别和标准。 5.承包形式。 6.开、竣工日期和复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7.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保修条件。 8.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办法。 9.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供应情况,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运输和劳务供 应方式。 10.提前或拖期交工奖惩办法。 11.市政设施的恢复及残土处理责任。 12.优质优价办法。 13.双方协作事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 14.其他。 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在哈建设项目登记表;开始对分包工程合同实施审批鉴证; 对外地进哈队伍实行注册管理;明确工程合同审批程序,划清审批职能,充实审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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