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二节 清理地亩 民国时期,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以后,鉴于当时私占私垦私领土地的复杂情况, 先后数次发布布告和规章,进行清理地亩。1925年4月为东西马家沟和小北屯3处牧场拟具清 理办法,发布布告。规定各垦户以上年实种地亩为限,偕同该地四邻到段验明段落,当面绘 具图说,由该地所属百十家长证明。各户原种垧数不足3垧或4垧以内的,租给3垧为限;超 过4垧的,以租给6垧为限。凡早年种有田地无正式凭证的垦户仍租给,但须补缴历年欠租, 并按地亩管理局的一切规则办理,否则即行驱逐,不租给地亩。各垦户于地段划明后,限7 日内将历年及本年租金如数缴清,发给收据取得承租权,过期不遵缴租金者另行出放。同年 9月,对哈尔滨本埠及江北石当站的已放、未放及私占街基、田地进行查勘,并查勘原划铁 路用地有无变更。这次查勘地亩分两期进行,第一期第一组查勘新安埠,第二组查勘江北石 当站,限期3个月。第二期依次查勘哈尔滨本埠各段。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还公布《处理 私占或私领街基及转手渔利临时办法》规定:民国十五年私占街基一号者,除缴本年租金外, 加罚4年租金;民国十四年私占者,除缴2年租金外,加罚3年租金;民国十三年私占者,除 缴3年租金外,加罚2年租金;民国十二年私占者,除缴4年租金外,加罚1年租金。私占两号 者照上列各款加罚租金1倍,其余依次递增。私领户之违法合同及收据概作无效,由地亩管 理局注废,私领街基依法收回,但因其情节有异,有的准予按罚款处理。无论私占或私领各 户,如抗不缴纳租金及罚款者,即将街基收回,建筑物没收,并易科拘押送交法庭代为执行。 因私占或私领而转手渔利者,除将街基收回,建筑物没收外,其所得渔利尽数充公,并科私 占者以3倍以下,私领者6倍以下罚金之处分。对罚金如抗不缴,即将现有财产查封扣抵,实 在无力缴纳者,易科拘押送交法庭代为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清理地亩的有关问题,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29年5月,公布《东省 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清理地亩暂行章程》规定:对私占私垦私领及租领田地草甸有浮多,以及 转租渔利者,分三期处理办法。第一期从布告章程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准私占各户来地亩管 理局自首,自占自垦者准免加罚,其转租渔利者减罚二分之一。第二期自章程公布之日起, 两个月后四个月内准由他人检举,即由罚款内提拨三成充赏,或由地亩管理局另给奖金,或 将收回的街基、田地准检举人优先承租。第三期自章程公布之日起,满4个月后1年以内,由 地亩管理局派员实行勘测。 对私占街基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占者,按年补交租金免予加罚;民国十三年 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五分之一;民国十四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 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八分之三;民国十五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 金总额加罚三分之二;民国十六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一倍又 四分之一;民国十七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3倍。私占官道者, 概免补租,亦不加罚,令其出具拆让甘结,交由市政局或市政分局办理。" 对私占石场、沙场、石灰窑、砖瓦窑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占者,按年补交租 金,免予加罚;民国十三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五分之二;民 国十四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二分之一;民国十五年私占者, 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三分之二;民国十六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 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一倍;民国十七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2 倍。" 对私垦田地草甸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垦者,按年补交租金,免予加罚;民国 十三年私垦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五分之一;民国十四年私垦者,除 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总额加罚四分之一;民国十五年私垦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 补缴租金总额加罚三分之一;民国十六年私垦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 二分之一;民国十七年私垦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照补缴租金总额加罚1倍。" 浮多田地草甸如查明确系自垦,未经地亩管理局清丈的,如有浮多,按年补交租金准免 加罚;已经地亩管理局清丈的,如有浮多,除按年补交租金外,加罚1倍。 私占私垦私领田地草甸,如查明确系转租渔利,以及私于田地草甸内及窑基旁占地建筑 转租渔利者,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1倍以下之罚金。私占街基建筑转 租渔利者,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1倍以下的罚金。私向铁路局地亩处 租领街基建筑转租渔利者,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2倍以下的罚金。租 领田地草甸转租渔利者,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2倍以下的 罚金。私占街基、石场、沙场、石灰窑、砖瓦窑转租渔利者,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 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3倍以下罚金。私垦田地草甸转租渔利者,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 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3倍以下的罚金。私向铁路局地亩处租领街基、石场、沙场、 石灰窑、砖瓦窑、田地、草甸转租渔利者,注销违法合同收据,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 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科以4倍以下的罚金。 私占私垦私领浮多等地段,如先系自占自垦后复转租渔利者,按转租渔利处理;其先转 租渔利后复自占自垦者,按自占自垦处理。 私占私领街基或私将田地草甸及窑基傍空地转租与他人建筑,及租领或私垦田地草甸转 租与他人耕种,经地亩管理局查获处理完竣后,其原占原领原垦地段准原建筑户及实垦户继 续承租。 私占私垦私领浮多及转租渔利等户,抗不补交租金或不照缴历年所得利益及罚款,有建 筑物者没收建筑物,无建筑物有财产者查封财产,无财产者责令保人照缴或送法庭押追。确 系贫穷及情有可原者,酌量减轻或免予加罚,但须呈经地亩管理局核准。罚款三成给查获职 员或检举人,四成充公,三成缴地亩管理局。受罚户缴到罚款,随时填写罚款单。罚款单为 四联;一联存查,为处罚的地亩分局留存备查者;二联缴验,为截缴地亩管理局汇缴行政长 官公署者;三联甘结,为截缴地亩管理局查核者;四联收据,发给受罚户收执者。 1931年,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鉴于1929年公布的"清理地亩暂行章程"已届期满,并未 完全奏效,另拟订了"修正清理地亩章程",报请长官公署批准,公布施行。自修正清理地亩 章程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准由私占等户来地亩管理局自首,私占自垦者按年补租准免加罚; 转租渔利者追缴所得利益免予加罚。2个月后4个月内准由他人检举,由罚款内提拨三成充赏。 自章程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地亩管理局随时派员实行查勘。 私占街基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占者,按年补交租金免予加罚。民国十三年私 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补缴租金总额五分之一以下之罚金;民国十四年私占者,补缴八 分之三以下罚金;民国十五年私占者,补缴三分之二以下罚金;民国十六年私占者,补缴1 倍又四分之一以下罚金;民国十七年私占者补缴3倍以下之罚金。私占官道者按年补交租金 免予加罚,在未整理市政之前仍准续租,但要出具甘结,声明何时整理市政何时拆让。" 私占石场、沙场、石灰窑、砖瓦窑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占者按年补交租金免 予加罚。民国十三年私占者除按年补交租金外,补缴租金总额五分之二以下罚金;民国十四 年私占者补缴二分之一以下罚金;民国十五年私占者补缴三分之二以下罚金;民国十六年私 占者补缴1倍以下之罚金;民国十七年以后私占者补缴二倍以下之罚金。 私垦田地、草甸的处理是:"民国十三年以前私垦的按年补交租金免予加罚。民国十三 年私垦的除按年补交租金外,补缴租金总额五分之一以下的罚金;民国十四年私垦的补缴四 分之一以下的罚金;民国十五年私垦的补缴三分之一以下的罚金;民国十六年私垦的补缴二 分之一以下的罚金;民国十七年以后私垦的补缴1倍以下的罚金。浮多田地、草甸查明确系 自垦未经地亩管理局清丈的有浮多,按年补交租金免加罚;已经地亩管理局清丈的有浮多, 除按年补交租金外,补缴租金总额1倍以下的罚金。" 私占私垦私领转租渔利的处理是:"私占街基建筑转租渔利的,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 照追缴利益总额1倍以下的罚金。私向铁路局地亩处租领街基建筑转租渔利的,追缴历年所 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2倍以下的罚金;私领田地草甸转租渔利的,收回另放,追缴历 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2倍以下的罚金。私占街基(转租与他人建筑)、石场、沙 场、石灰窑、砖瓦窑转租渔利的,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3倍以 下的罚金。私垦田地草甸转租渔利的,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利益总额3 倍以下的罚金。私向铁路局地亩处租领街基(转租与他人建筑)、石场、沙场、石灰窑、砖 瓦窑、田地、草甸转租渔利的,注销违法合同收据收回另放,追缴历年所得利益,并照追缴 利益总额4倍以下的罚金。" 私占私垦私领浮多及转租渔利等户,抗不补交租金或不照缴历年所得利益及罚款的,有 建筑物的没收建筑物,无建筑物的有财产查封财产。未收回地号的一并收回地号。罚款三成 充赏(给查获职员或检举人),四成充公(按旬由地亩管理局汇缴),三成缴地亩管理局( 分赏主办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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