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第二章 租 税 第二节 税 捐 一、土地税 土地税是民国时期不动产纳税的一种。1929年重印的《哈尔滨特别市章则辑览》"不动 产纳税规则"记载,哈尔滨特别市所有之土地及建筑物,除国家机关及东省铁路局因办公占 用之房屋,各领事署和经市特许之文化教育、慈善宗教,并其他无经济目的之公益法人直接 占用之房屋外,一律缴纳土地税及建筑物税。土地税的税率,有收益者不高于其评价的0.5 %,无收益者不高于评价的0.25%。土地评价由市政局分别按土地地点拟具评价表,提交 市自治会议决定。市政局按业主姓名、地段号数、土地评价、拟定税额、不应征税者之理由 等各项,编制土地征税表进行征税。 二、地皮捐 东北沦陷后,日伪政府以作为地方公益费用而征收地皮捐,以有房屋者为限,无论自住、 出租一律纳捐,尚未建房之地皮暂不征收。但以地皮作"堆栈"等类有营业性质的,未建房仍 照收地皮捐。对官有公房、公有学校房舍,及一切公产无收益者,免交地皮捐。地皮捐按年 捐总数分四季收,分别为: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每季首15日内交清,逾期 不交按照征收营业捐规则加罚。地皮捐按"地面之繁简、商埠户口之多寡分别估价按年征收"。 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1935年《哈尔滨特别市例规暂定类集》"哈尔滨特别市征收地皮捐房捐 规则(第二区)"记载,地皮捐以地区分等,地区内按街分级,再按每平方米估价捐额的5% 征收。地皮捐率为估价捐额5‰。 1942年7月,伪满政府正式公布实行"新地税法",哈尔滨市不再征收地皮捐,按"新地税 法"征收地税。"新地税法"规定宅地、旱田、水田、林地、山荒、牧场、原野、湿地、池沼 等均征地税。不课税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或由于公益、宗教、教育、文化、社会政策等的用地, 但有效益的要课税。"新地税法"还规定市县旗课地税附加捐。1944年哈尔滨市地税附加捐为 6%。同年12月伪政府公布征收税率按地价的4%征收,但因东北光复未能实施。 三、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市区的农业生产用地,由市财政局收缴农业税。 1955年8月,将原由市财政局征收农业税的城市建设用地,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改 收地租,取消了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业税。 四、地产税 地产税是新中国成立后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捐,标准价格依据土地所在地点繁荣程度及 交通情况划分为18个课税等级,以土地执照上所载之土地等级(15-100)为划级标准(标准 价格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 地产税征收范围以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地区为征收区。对农民入社的土地,根据黑龙江 省税务局的指示,仍征收地产税。1955年8月,市财政局向太平、南岗、香坊、顾乡等区发 出通知,将原由市财政局收缴农业税的私有土地,一律移交市税务局征收地产税。 地产税依据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1956年哈尔滨市应征收户为4091户,土 地面积2174311平方米,税额404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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