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第三章 土地费
第一节 土地使用费

  1949年4月开始,哈尔滨市对私人使用城区国有土地收取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以工薪分
计算,市场用地一等每平方米0.9分,二等0.7分,三等0.5分;商业用地一等0.3分,二
等0.25分,三等0.2分;工业用地一等0.25分,二等0.2分,三等0.15分;住宅用地一
等0.09分,二等0.065分,三等0.03分。1954年7月起以人民币计算,市场用地一等每平
方米0.19元,二等0.15元,三等0.1元;商业用地一等0.06元,二等0.05元,三等0.0
4元;工业用地一等0.05元,二等0.04元,三等0.03元;住宅用地一等0.03元,二等0.
02元,三等0.01元。
  1980年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只对个人和大集体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
收费基本标准仍沿用1953年前的地产税标准,依据土地所在地之繁华程度及交通情况,将原
85个等级(15-100)改为民用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费2-8分,7个等级,大集体单位每平方米
土地使用费1角。全市每年收土地使用费40万元,其中10万元上缴国家财政,剩余部分由市
房地产管理局支付管理土地费用的开支(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用于房屋维修费。
  1984年9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改革房地产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除明确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暂不收费外,对城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
人用地,实行合理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按土地使用性质确定每
平方米每月收费标准,商业用地为5分,工业和仓库用地4分,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住宅和文
教、卫生、办公部门用地3分,居民个人住宅用地2分。对历史遗留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居民
个人,未经批准私自超占的土地或违章建筑占地,在未得到处理前,按标准加倍收费。超出
面积多占的土地,按标准加两倍收费,直至腾出占地。
  同年10月,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财政部《关于制止任意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地租'
的通知》。财政部在通知中重申:1973年国家税制改革试行"四税合一"时,企业应缴的房地
产税已合并在"工商税"统一征收,企业不再单独缴纳房地产税。根据通知精神,哈尔滨市对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