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管理机构 第三节 伪满土地管理机构 1932年2月5日日本侵略军侵占哈尔滨后,日伪政府将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改为东省 特别区长官公署,仍保留地亩管理局,葆廉任局长。1933年7月27日,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 改为北满特别区长官公署,地亩管理局改为地亩管理处。职能是:国有地产的调查及整理、 杂种地产的管理、台帐的整理、发放土地证书、土地测量等。1936年1月撤销。 1932年8月,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为实施"都市建设计划",在都市建设局内设置土地科, 首任科长张永年。土地科的职能"一是都市计划事业用地之收买;二是都市计划事业用地之 管理"。为收买民有土地,1934年在顾乡屯设立"土地收买事务所",办理买地事务,1936年7 月撤销。 1937年7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改为哈尔滨市,隶属伪滨江省管辖后,都市建设局撤销, 并入伪市公署工务处。为实施日本侵略者的掠夺政策,加大税收,在伪市公署内另设地政科, 科长由日本人担任。地政科的职能是:"职掌有关土地调查、地籍整理、保管地籍图册、发 放地照和土地商租等事项"。 此外,1937年进行地籍整理时,还设置临时机构"地籍整理哈尔滨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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