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949年10月-1966年5月)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目成立到1966年5月,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法院的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加强。 1951年3月,副院长李洪斌主持法院工作,并在1954年3月的方正县第一届人代会上以及第二、第三届人代会上当选为法院院长。 院 长 李洪斌(1953年6月-1959年11月)③ 副院长 谭广仁(1952年11月免)① 李洪林(1949年12月-1951年2月)② 李洪斌(1951年3月-1953年6月)② 何 学(1955年4月-1956年6月)④ 张治业(1956年8月-1957年4月)⑤ 徐朝元(1956年8月-1960年5月)⑥ 1959年11月,院长李洪斌离任,由副院长徐朝元主持法院工作。1961年1月,在方正县第四届人代会上,徐朝元当选为法院院长。 院 长 徐朝元(1960年6月-1965年4月)⑥ 副院长 梁绍礼(1960年6月-1960年11月)⑦ 姜洪业(1961年6月-1966年5月)⑧ 李方文(1965年5月-1966年5月)⑨。 1961年至1962年期间,院长徐朝元到中央政法干校学习,由副院长姜洪业主持法院工作。 196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方正县人民法院设立会发法庭和大罗密法庭。 会发法庭 庭 长 吴国泰(1964年7月-1966年5月) 大罗密法庭 庭 长 史殿忠 (1960年7月-196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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