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卫生
第三章 卫生防疫
第一节 食品卫生

    1949年1O月,南岗区卫生公益股设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工作。1955年,区卫生科、区人民医院卫生防疫室与区工商联配合,把全区650家个体饮食户划分为5大片,每片组成食品卫生管委会,分片管理食品卫生。1958年,区卫生防疫站成立后,食品卫生管理由区防疫站统一负责,并开始对全区饮食行业实行食品卫生监督。1961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生食物中毒,中毒105人,死亡41人的恶性事件以后,区防疫站对饮食服务业进行检查登记,组织学习"卫生五四制"、《黑龙江省条件许可食品及劣质食品卫生处理办法(草案)》等卫生法规。对全区机关单位食堂进行检查鉴定,并给58个食堂颁发"卫生许可证"。从1975年起,饮食服务行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全区国营、集体饭店、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储运、专营或兼营副食品、粮油的商店、代销点一律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准经营。
    198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后,区政府成立食品卫生检查所,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从业人员法制观念逐步加强。至1985年,全区有87个食品冷饮生产加工单位、197个单位食堂、394个饭店及677个食杂商店建立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检查人员7 574人。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135个国营大中型饭店和单位食堂,进行改建、扩建,使其内部设置达到合理布局。对15 000名饮食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放健康证占98.2%。对体检中不合格者,全部调离从事食品直接入口的工作岗位。1986年以来,为配合《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区政府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肉制品主副食品摊床卫生管理条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冷饮制品检查监测制度》、《餐具消毒制度》、《肉禽检疫制度》等。至1990年,全区食品卫生监测率达100%,从业人员体检率100%,卫生知识培训率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