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管 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电信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因此,自 创设以来大多采取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哈尔滨电信自清末和民国初期的财务管理大权由东 北电政管理处或东北交通委员会统一掌管。东北沦陷时期则由伪“电电”会社垄断管理。 哈尔滨解放初期,邮电部门开始施行企业化经营。1946年10月,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颁发 了《东北邮电暂行经理规程》,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哈尔滨电报电话局直接由东 北邮电管理总局领导,并与其发生缴拨款关系。1948年8月,松江省与合江省合并,成立松 哈邮电管理局,哈尔滨电报电话局的隶属关系和缴拨款关系也随之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电信财务管理关系随着邮电管理体制的演变,进行了多次改 革。 从1950年起,电信部门实行统收统支的财经管理体制。邮电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为代理 邮电金库,通过金库对企业财务收入进行控制,即:“邮电金库制”。1951年邮电部颁发了 《邮电企业统一会计制度》;1954年,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邮电财务收支预 算管理办法》,哈尔滨电报电话局均实行每天的营业收入按时交入邮电金库,费用开支每月 按核定的预算从邮电金库提取。1953年初,黑龙江邮电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哈尔滨 电报电话局实现的收支差,扣除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外,其余额和提 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省邮电管理局。技术组织措施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费用,试制新 种类产品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费用,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费用,购置 零星固定资产费用,均由国家另行拨款。1956年5月全国邮电部门由“邮电金库制”改为“ 预算拨款制”,企业财经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哈尔滨长途报话局和市内电话 局均执行“每天实现的营业收入全部存入银行的“业务收入户”。企业费用支出则根据省邮 电管理局下达的拨款限额命令,从银行的“业务收入户”提转到“结算户”支付;对业务收 入的月末余额,每月与银行核对,相符后,上缴省邮电管理局。“预算拨款制”的财经管理 办法,对企业集中资金、控制支出、促进通信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企业统的过死,手 续繁琐复杂,影响了企业经营积极性。1958年1月1日起,邮电管理体制下放给地方政府领导, 电信部门财务预算和拨款计划也随之转入地方财政预算内,黑龙江省邮电企业从此执行“收 支差额”管理,即:业务收入大于业务支出的企业向上级缴款。哈尔滨市电信部门均每月5 日前,按计划将收支差额(扣除企业分成)上缴省邮电管理局。 1962年1月1日起,邮电财务管理体制上收,实行国家集中管理,企业由邮电部门领导为 主,地方政府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企业财务关系也随之改变。哈尔滨电信部门财务隶属省 邮电管理局领导,并恢复了“预算拨款制”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基金的分配办法也做 了改变,规定提取企业基金的条件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生产费用两项计划,并完成上缴收支 差额,按工资总额的4.5%从实现的收支差额中提取基金。实行预算拨款制,严格控制了财 务支出,严密了核算手续,加强了资金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电信部门财务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受“左”的思潮影 响,一些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被废除,管理职能被削弱。1966年,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 取消了“预算拨款制”,哈尔滨电信部门又重新执行“收支差额”管理。1969年,电信企业 由地方军队领导,财务制度也执行“收支差额”管理办法。1970年,电信企业由省电信局集 中统一管理。1973年省邮政、省电信两局合为省邮电管理局,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全面整 顿,并制定了《邮电通信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制度》,哈尔滨市长途电信局、市内电话局继续 执行“收支差额”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邮电部门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 企业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化,管理工作亦转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1980年,全市电 信部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权限过于集中的 经营管理体制。哈尔滨市市内电话局进行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试点工作,当年收支差额 完成197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54.6%,剔除市话资费调整因素,比1979年净增70万元。 1983年10月,哈尔滨市长途电信局与哈尔滨市市内电话局合并后,其财务管理体制实行 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的“收支挂钩,差额分成”的办法。1984年,为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 权,省邮电管理局颁发了《关于改革邮电管理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对企业 的职责、权限作了明确规定。省邮电管理局对市电信局在财务分配上,实行“收支差额”与 “利润”各占一定比例的双轨制分配办法。1985年1月1日,省邮电管理局又重新制定了《关 于下放企业财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哈尔滨市电信局实现的市话利润70%留给企业,30%上 缴省邮电管理局,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市话初装费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市内电话建设。 1985—1990年,哈尔滨市电信局开始执行省邮电管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邮电企业利润 分配办法》,实行以利润为基础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长途留利33.75%,市话留利47 .25)。每年实现的利润上交10%所得税,税后留利,企业留35%,上缴省邮电管理局65%。 下放企业财权,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是邮电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改革,它对加快邮电通 信建设,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通信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都起到了 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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