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宗教事务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哈尔滨市宗教房产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苏双方的协议,苏联政府无偿地把帝俄侵略中国期间所建的东正教堂及其房产移 交给中国政府管理。1956年1月1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按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 指示精神,组建了哈尔滨市东正教房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和维修东正教房产,由东正教教务 委员会主席大司祭王玉林和吴志全负责,并配干部彭玉坤具体负责房产管理工作。办公地点 在道里兆麟街91号院内。1958年,为解决宗教界自养问题,经请示宗教工作委员会同意,将 东正教房产管理办公室改为宗教界房产管理委员会,将天主教、基督教房产合并统一管理, 配干部2人,工人8人,所辖房产共16000平方米。办公地点迁到文化公园,负责人为郝广钧、 张荣起。1962年,天主教、基督教提出房产自行管理。1963年,局党组决定,将天主教、基 督教房产交还自行管理,并将宗教界房产管理委员会撤消,改为民族宗教事务局房产办公室, 负责管理东正教1万平方米房产,为国营事业单位,编制11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各教神职人员被揪斗,教会关闭。房产办公室又陆续代管与维修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 教的房产。办公地点在红军街。 1969年,按照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69)31号文件精神,房产办管理的房产、财 务和人员全部移交城市建设管理局。 1973年1月25日,根据市革委会副主任吕其恩的指示,恢复哈尔滨宗教房产管理办公室。 由市房地局交回全部人员、房产和部分财务,负责管理维修各教会房产。由于任务增大,经 市编委批准编制为25人,其中干部5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财务、出纳、总务各1人)、 工人20人。办公地点在鞍山街15号,后迁到东大直街52号。 按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于1985年2月将统管的教会房产交给各教管理。房产办公室管 理东正教、道教和其它外国教会房产,担负东正教活动和神职人员的经费、包烧费、东正教 堂小修和中修任务,在房产政策和业务方面对各教房产管理给予指导。 1973—1990年,共提供自养经费352332元。累计上缴税金为73000元。到1990年底,有 固定资产7万元、财政存款4万元、流动资金5万元,每年房租收入和其它收入,可以维持房 产维修,略有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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