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劳务收费 第二章 文教、医疗收费 第二节 戏剧票 清末民初,哈尔滨戏剧种类增多,票价低廉。1916年4月,外国三道街(红霞街)滨江 俱乐部为补充经费不足,特邀名演员演戏3次,票价分别为0.6元(银元,下同)、0.8元 和1元。1920年2月,道外东四家子“大舞台”开业,每客大洋0.8元。7月,道外三道街 “新舞台”开业后,两家戏园为招待观众,竞相落价,大舞台票价降低30—50%。 哈尔滨解放后,戏剧票价由政府管理,哈尔滨京剧院1947—1951年票价每张7万元(东 北币)。1953年1月,哈尔滨市发布《影剧院一般票与团体包场、租院及优待暂行办法》, 戏剧普通票价6000元(旧人民币,含20%娱乐税),军警、儿童票3000元。实行新人民币后, 戏剧票价多次调整。1957年、1962年、1963年、1964年京剧甲种票价分别为0.8元(新人民 币,下同)、1.2元、1元、0.8元,评剧甲种票价分别为0.7元、1.1元、0.9元、0.7 元,话剧甲种票价0.8元、1元、1元、0.9元。各剧种乙、丙种票价分别比甲种票低0.1— 0.7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受左的文艺思想影响,不考虑剧种之间的特点和艺术水平之间 的差别,不讲剧团的经济核算,提出戏曲票价不准超过当时的“样板戏”票价。1972年9月, 为保障戏剧演出,省直属专业艺术团乙、丙种戏剧票由0.3元、0.2元调整为0.4元、0.3 元,皮影、木偶戏、曲艺、地方戏票价同时上调。 197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电影戏剧管理工作的报告》, 按优质优价原则,1980年7月,省直属和哈尔滨市专业戏剧票价上调,京剧、评剧、话剧、 歌剧和歌舞、杂技票价,甲、乙、丙种分别依次上调为0.6元、0.5元、0.4元。龙江剧、 吕剧、曲艺、二人转、皮影、木偶戏、魔术等演出票价同时上调。1982年1月,根据文化部 《关于调整文化演出票价的通知》,再次提高各级专业艺术表演团和省外艺术团来省演出的 票价,省直属和哈尔滨市专业话剧、歌剧、戏曲、杂技票价0.4—0.7元,有名演员参加演 出的0.8元。 1987年,省文化厅、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文艺演出票价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文艺演 出票价的标准:外国演出团体来哈尔滨市演出的票价1—5元;中直艺术表演团体及具有同等 艺术水平的表演团体,能代表该团水平的演出票价1.4—1.8元,其中有全国著名演员3人 以上同台演出的可向上浮动0.2元;省级(直辖市、自治区)演出团体的票价1.2—1.6元, 其中有全国著名演员同台演出的可向上浮动0.20元;地、市级剧团的票价按1至1.4元执行, 特邀全国或省(市)级剧团和外邀有影响的演员参加的演出,可向上浮动0.2元;体育馆的 演出票价,应低于当地剧场票价15%左右。 1990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下发《关于放开演出票价和计划外演出收取管理费 的通知》,允许艺术表演团体自定演出票价,每张4—8元不等。各地安排计划外的文艺演出, 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按剧团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