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四章 津贴、补贴 第三节 医务工作者津贴补贴 一、卫生防疫津贴 1980年5月,黑龙江省制定的《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实施细则》规定:哈尔 滨市卫生防疫、卫生检疫、地方病、劳动卫生站(所)及医院预防保健科、公社卫生院、卫 生防疫组织中专职从事卫生防疫工作,工种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 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划分四类卫生防疫津贴。即:每人每 月15元、12元、9元、6元。同时规定对其他临时参加现场防疫工作的人员,也按其应享受的 类别发给卫生防疫津贴。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后,不再享受其它临时保健津贴。如同时兼做两 种以上津贴类别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1982年根据黑龙江省《对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实行防疫津贴的通知》,从区别工作量大小、 时间长短、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方面,将防疫津贴标准确定为四类。即:每人每月15元、12 元、9元、6元。按接触天数计发。 二、护龄津贴 1985年12月,根据黑龙江省印发的《护士工龄津贴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对各级各类医 院、疗养院(所)、保健站(院)设立护理岗位的科室,各临床科病房和临床科门诊、急诊 室、家庭病床科(地区科)、监护室、手术室、血液透析室、供应室、血库、放射线科内各 种造影室、同位素室、麻醉科、腔镜室、营养部、住院处、CT室护理部直接护理病人,从事 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 长,正、副护理部主任和正、副总护士长实行护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 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现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它工作的,也实行护龄津贴。 护龄津贴标准:从事护理工作5—10年的,每月3元;10—15年的,每月5元;15—20年的, 每月7元;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三、医疗卫生津贴 1980年7月,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从1980年7月1日起, 对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并 划分了津贴类别等级及标准:一类一级每月15元,一类二级每月13元;二类一级每月12元, 二类二级每月11元,二类三级每月10元;三类一级每月9元,三类二级每月8元、三类三级每 月7元;四类一级每月6元、四类二级每月5元、四类三级每月4元。哈尔滨市享受医疗保健津 贴的有34711人。 1982年7月,根据黑龙江省对《医疗卫生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对综合医院确诊 和治疗各种传染病、结核病直接接触有传染危险的人员,给予卫生津贴。其标准是:1.各 临床门诊、病房医生每月5元。对专职从事呼吸、消化系统的加发1元;外科医生、妇产科医 生直接参加手术者加发3元;外科医生接触X线又直接参加手术者加发4元;其他手术科室和 急诊科室加发2元;烧伤病房医生加发3元;麻醉医生加发3元;保健科下地段医生和妇幼保 健人员加发2元。2.各种护理人员每月定为5—6元。其中对手术室护士、烧伤病房护士、分 娩室助产人员加发3元;急诊科室护士加发2元。3.病理科每人每月8元。每参加尸体解剖一 次加发1元;临床(生化)检验9元;药品检验8元;调剂、制剂4—5元。4.经常在病区工作 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4元。同时规定,手术室医生护士等麻醉人员不另计发手术过点费。 津贴按实际天数计发,对于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借调、公出开会者,按25天半折成 日标准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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