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章 注册登记 第五节 规 费 清末,清政府先后颁行了《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对合资公司,股份公司 注册缴费作出了规定。合资公司,注册声明合资人不超过20名者,缴费50元;合资人21—100 名者,缴费100元;合资人数超过百名,每超过50名增加缴费10元,依次递加;凡合资人声 明人数无限者,缴费300元;凡注册报明人数后,欲续加合资人数,每加50名以内者,增加 缴费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股份公司,注册声明股本不过1万元者,缴费50元;股本超过1万元者,每多股本5千元 以内增加缴费10元以至2.5万元为率;股本超过2.5万元者每多股本1万元以内增加缴费3元 以至50万元为率;股本若超过50万元,每多股本1万元以内增加缴费0.5元;如报明股本若 干,注册后续加股本,每加1万元以内增加缴费3元或0.5元,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民国期间,北京政府于1914年7月19日颁布《公司注册规则》,规定公司于本店所在地 禀请为设立之注册者,应依公司种类,并资本或股本总额,分别照缴注册费。 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5千元以下缴费5元,1万元以下10元,3万元以下15元,5万元以 下20元,10万元以下25元,30万元以下30元,100万元以下50元,100万元以上100元。 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5千元以下10元,1万元以下15元,3万元以下20元,5万 元以下25元,10万元以下30元,30万元以下50元,100万元以下100元,100万元以上200元。 1928年12月10日,南京政府公布了《商业注册暂行规则》,规定商号创立注册,每件缴 注册费10元;商号转让注册,每件缴注册费8元;经理人注册,每件缴注册费5元;未满20岁 者营业注册,每件缴注册费5元;法定代理人营业注册,每件缴注册费5元;其他事项注册, 每件缴费2元。同时,还规定查阅注册簿及注册文件,每次缴查阅费1元,如需抄录,每千字 应缴0.5元。 1931年6月30日,南京政府实业部公布《公司登记规则》,规定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注 册登记0.5万元以下缴费150元,1万元以下300元,3万元以下450元,5万元以下600元,10 万元以下750元,30万元以下900元,50万元以下1200元,80万元以下1500元,100万元以下 1800元,150万元以下2250元,200万元以下3000元,300万元以下3750元,400万元以下4500 元。400万元以上,每多100万元加收750元,其不满100万元者,亦按100万元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注册登记0.5万元以下缴费300元,1万元以下600元,3万 元以下900元,5万元以下1200元,10万元以下1500元,30万元以下1800元,50万元以下2250 元,80万元以下3000元,100万元以下3750元,150万元以下4500元,200万元以下6000元, 300万元以下7500元,400万元以下9000元,400万元以上,每多100万元加收1500元,其不满 100万元者,亦按100万元计算。 还规定公司设立支店呈请登记者,每1支店缴执照费100元;遗失执照呈请补发者,缴补 发执照费20元;查阅登记簿及登记文件,每次缴查阅费10元;如需抄录,每千字缴抄录费5 元。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政府颁布了《商业登记法》及其《施行规则》,规定"不论何 人得缴纳手数料(即手续费),请示阅览商业登记簿或请求交付其誊本或节本","手数料外 并得缴纳邮送费"。 1946年7月,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发给营业执照规则》,规定"营业执照费每件按资本金 1%金额征收,登记费每件按300元征收"。 1948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全市工商企业实行重新登记的布告,规定"于交出登 记表格时,每份征收登记手续费2000元,资本金不足50万元者,征收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于1951年4月30日发出《发放私 营工业营业执照》的通告,规定领取营业执照时,必须携带工厂图章、经理印鉴、旧营业登 记证、营业呈报书等予以办理。缴费标准为资金在526万元以下,收费1万元;资金在526万 元-3157万元,收费2万元;资金在3157万元-10526万元,收费4万元;资金在10526万元以上, 收费10万元。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县、市登记主 管机关可以向办理登记的工商企业酌收登记费"。 1963年4月12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试行办法〉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规定开业证照费最高不得超过3元;变更登记 和换领证照只收工本费。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企业登记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的 收费标准收费,另收《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或《工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工本费0.3元, 直至1980年。 1981年2月16日,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 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大型的国营和集体企业收费50元,中型的40元,小型的30元 (50人以下的20元),外地常驻推销采购机构比照此标准收费。企业下设的分厂、分店、门市 部、营业点等分支机构,办理证照每件收费5元。变更登记和补发营业执照收费5元,使用塑 料封面营业执照的,每本另外收取工本费2元。 1984年11月5日,市工商局决定从12月1日开始,对新办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每份登记表、 卡片收取工本费0.5元。 1988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对登记费标准作了调整。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 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 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非法人企业营业登记的开业 登记收费为300元。筹建企业登记收费为5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企业法人不含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及营业登记的变更登 记费为100元。企业法人只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 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增加部分按1‰收取;超过1000万元,其超过部分按0.5‰收取;超 过1亿元,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取100元变更登记费。 企业法人既申请增加注册资金,又申请其它事项变更的,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或者变更 登记费中收费额较高的一种。 (三)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年度检验收费50元。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 重新补换证照每份收取5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 工本费10元。哈尔滨市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直至19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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