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地方权力机关 第五章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主任会议 1980年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初期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集体办公会议形式处理,称 为主任办公会议。会议着重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建设和开展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一些 问题。1981年以后,着重研究讨论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 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的问题和探讨、总结行使决定权、监 督权、任免权的工作经验以及确定重点组织视察方面的问题。1982年12月,《地方组织法》 修改后规定,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 为一种法定的行使一定职权的会议组织形式。1983年6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 对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明确为: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各个时期的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各次常委 会会议议程草案,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1986年12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随 着市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扩大和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主任会议着重讨论研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的深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研究讨论检查实施法律、法规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有针 对性地听取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 决定情况的汇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改革开放、城市建设、社会治安、廉政 建设、市场物价、文教卫生、蔬菜产销等问题,听取专题汇报,了解情况,有目的、有步骤 地安排常委会议题(草案)进行审议或组织代表视察,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 1988年8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制定《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规则》。其中对主任会议的基本任务作了具体规定:决定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及会 议议程草案,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议案、质询案和决议、决定的草案;检查上 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 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问题的报告;检查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处 理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审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办理的重要事项的结果;确定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和重要问题调查研究;讨论决定 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规划、总结和重要的专题报告;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 机构提出的重要工作及建议事项;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处理常务 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从1980年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到1990年,每次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以 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及组织工作由常委会秘书长负责,常委会办公厅负责通知、 记录、制发纪要和催办检查工作。 会议在决定问题时,采取口头表决方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任会议通常吸收 有关人员列席,比较固定列席的有:常委会驻会专职委员、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有时根据工作需要,请市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委 员、常务委员会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列席。 每次主任会议讨论的问题,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形成《主任会议纪要》,秘书长审查后 印发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县(市) 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由秘书长组织常委 会各办事部门督促办理。 七、八、九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共召开254次会议。其中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40次,年平均13.3次,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115次,年平均23次,九届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3年)98次,年平均32.9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