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财政支出 第三章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 第三节 社会福利救济费 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设市立贫民庇寒所,对少量贫民施行收容或救济。民国时期, 改为地方慈善总会,附设贫民学校(或称工艺教养所)、福儿院、教养院。1923年,支出慈 善事业费3.63万元。1924年支出21万元。1927年,又设市立慈善救济所,后改残老收养所, 共收容中、俄籍残老、孤儿432人,年支出经费4.7万元。 东北沦陷以后,伪市政当局接管并改组市属慈善救济所及2个分所,施行对贫民、残老、 孤儿的收容或救济。1932年,财政支出社会事业费5.9万元。然而,当年松花江发生特大洪 水灾害,哈尔滨大半城市被淹没,罹灾居民92310人。伴随水灾又瘟疫盛行,伪市政当局并 未筹款救灾或救济,只在募集的捐款中拨出93.7万元,用于水毁防洪工程和救济,在南岗 下坡建筑简易板棚,安置俄籍灾民1.23万人赈食过冬,其余87%的灾民毫无救济。1933年, 社会事业费支出6.7万元。1934年,支出14.88万元。1935年支出3万元。1937年,支出8.6 万元。1938年,支出14.95万元。在1939年支出的11.1万元中,用于俸给、津贴及办公费 用的支出即达10.4万元,占93.7%,用于救济的支出仅6944元,占6.2%。 1946年,民主政府接管哈尔滨以后,在经济萧条财政拮据的情况下,在恢复和发展经济 建设,支援解放战争的同时,还非常重视社会救济事业,安排支出用于对军属荣誉军人的优 待,对市内赤贫居民和市外流入难民给予救济或收容。1946—1947年社会救济费在事业费中 列支,没有单独列项。1948年,支出社会费12.54亿元(东北地方流通券),占财政支出的 3.6%。1949年,社会费支出增加,达14.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0.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重视社会福利救济事业,支出的范围扩大,每年安排支出 用于城镇、农村老弱、残疾、孤幼和无劳动能力的、生活极为困难的居民群众、精简退职的 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1950年,支出东北地方流通券11.4亿元。1952 年支出旧人民币39亿元。1955年支出新人民币44万元。1956—1965年共支出1586万元,平均 每年支出159万元。1966—1975年共支出1347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35万元。1976—1980年共 支出894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79万元。此后每年上升较多。1981—1985年共支出1784万元, 平均每年支出357万元。1986—1990年共支出3498万元,平均每年支出700万元。1990年当年 支出达1049万元。 农村社会救济费 1957年前,主要是救济农村无依无靠和无法维持生活的残疾、老弱、 孤儿、幼婴、家庭劳动力长期患病以及生活极为困难的群众。1956年,支出救济费5万元。 1957年支出3万元。1958年后,则用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救济、社员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和集体 兴办的敬老院的经费补助,当年支出9万元。1960年支出18万元。1961—1965年支出141万元, 平均年支出28万元。1966—1975年支出49万元,平均年支出5万元。1976年后,在农村社会 救济的基础上,每年从省下达的农村社会救济费指标中,调剂40%用于扶持贫困社队、贫困 户,支出有所增加。1976—1985年支出救济费257万元,平均年支出26万元。1985年后,结 合救灾、救济,重点抚持经济基础较差的贫困村、贫苦户,当年农村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从 救灾款中支出抚贫款5.8万元。1986年支出救济费44万元。1990年支出108万元。 城镇社会救济费 救济分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2种。对城镇居民中,无生活来源的孤老 残幼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全部收入(包括亲友相帮)尚不能 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定期救济。收入不固定和遭受意外灾害,生活临时发生困难,自己又 暂时无力解决的,给予临时救济。1951—1954年支出救济费旧人民币81亿元。1955—1965年 支出救济费新人民币394万元,平均年支出39万元。1966—1975年支出救济费307万元,平均 年支出31万元。1979年,规定了定期救济标准,大中城市每人每月9—16元,县城每人每月7 —14元。以后又调整提高标准,救济费支出增加。1980年支出25万元。1985年,定期救济户 777户,1282人,支出救济费34万元。其中定期救济27.4万元,人均214元。1990年,支出 救济费67万元,其中定期救济47.6万元,救济人数986人,人均救济483元。 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根据1962、1964年国务院和中央精简小组规定,对从1961 年6月9日这段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 是现在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 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领聚救济费后,家庭生 活仍有困难的,再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 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2/3。1963年支出救济费1万元。1965—1974 年支出救济费38万元,平均年支出4万元。1975年,救济278人,支出救济费7万元,人均255 元。1976—1982年,支出救济费53万元,平均年支出8万元。1983年,支出救济费11万元。 1984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虽不符合40%标准工资救济条件,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精简 退职老职工,给以定期定量救济,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救济15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救济 12元,当年支出救济费79万元。1985年,支出救济费89万元,其中按40%标准工资救济的 1929人,救济费67.1万元,人均救济342元。1989年,提高了救济标准,对按40%标准工资救 济的,分别按家住市区或农村,每月增加救济18元和16元;对定期定量救济的,分别按家住 市区或农村,增加救济17元和15元。1990年,支出救济费131万元。其中:按40%标准工资 救济的1864人,救济费115万元,人均救济617元;定期定量救济的1024人,救济费16万元, 人均救济159元。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市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4处,精神病人疗养院1处,自流人口收 容遣送站1处。大都年久失修、房屋破旧、设备简陋,多年维持低水平。1956年,支出经费 52万元。1957—1965年支出299万元,平均年支出33万元。1966—1975年支出568万元,平均 年支出57万元。1976—1980年支出537万元,平均年支出107万元。1981—1985年支出992万 元,平均年支出198万元。1984年,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纳入计划,除计划投 资外,财政提供部分资金与民政内部资金统筹调配,集中使用,翻建、扩建、改造了一批设 施,经费支出增加。1986年支出252万元,1987年支出266万元,1990年支出达到645万元。 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经费。1946年接收旧社会的慈善救济院,改为生产教养院,将社 会上长期流浪的残老、孤儿、乞丐、游民进行收容。1958年,有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外侨 养老院3处,1983年4处,共有床位830张。1985年在院收养710人,支出经费92万元,按收养 人员平均每人1290元。1990年在院收养760人,支出282万元,其中,市社会福利院支出122.8 万元,阿城福利院支出55.8万元,市养老院支出92.2万元,外侨养老院支出10.6万元。 同年,财政投资和社会筹集资金120万元,新建社会福利院的残疾儿童康复楼2500平方米, 购置一批现代化医疗设备,初具示范性标准,部分服务达到国内同类事业单位先进水平。又 投资132万元,翻建、扩建市养老院的老年人公寓楼2200平方米,扩大对社会的服务。 精神病人疗养院经费。收容城镇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以及久治不愈 的精神病患者。对精神病人实行供养与治疗相结合。1959年,在院患者470人,现已建成规 模较大、有一定医疗水平的专业医院,逐步扩大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收 入已占全院正常支出的一半。1985年在院患者551人,年开支112万元。其中财政补贴61万元, 占支出的54.3%。1990年在院患者738人,年开支319万元,其中财政补贴195万元,占支出 的61.2%。1986—1990年,用市的机动财力和财政投资200万元,部门自筹资金108万元, 翻建和改造病房楼3栋6270平方米,以及其它配套设施845平方米,更新了一批设备。 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经费。1946年后,改造妨害社会秩序的乞丐、娼妓及无业游民所开支 的经费,列为“游民改造事业费”。此后,社会自由流动人口增加,收容改造的重点转向收 容遣送自流人口。1961年前后,外省灾民大量流入,随之设立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1976年, 在市郊荒山园艺场,对收容人员进行劳动教育。1985年收容6042人次,支出40万元。1990年 收容5616人次,支出110万元。 五、殡葬事业费 60年代初,改革殡葬制度,新建火葬场1座,提倡和推行火葬。1964年,建成第二火葬 场。1974—1980年支出殡葬事业费259万元,平均年支出37万元。1980年,成立殡葬服务站, 对殡葬事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基本业务开支达到自给,对殡葬管理所和革命公墓实行差额补 助,对大型翻建、维修、火化炉、汽车等购置,财政给予专项补贴。1981年,财政补贴6万 元。1982年,财政补贴20万元。1985年,财政补贴46万元。1990年,财政补贴6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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