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的税收 第五节 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也称牲畜税、牲畜捐。它是根据买卖及自家产的某几种牲畜在买卖成交时 交纳的一种税。 哈尔滨解放初期,一度沿用敌伪时期的旧税制征收牲畜交易捐。1946年5月哈尔滨市民 主政府修改公布了《哈尔滨市税捐征收规则》,将原“牲畜交易捐”改为“牲畜捐”。修改 后的牲畜捐规定“凡在本市区内对于马、骡、驴三种牲畜有买卖行为者均依规定征收牲畜捐”。 牲畜捐由买主负担,于买卖成交时就地由财政局派员征收。牲畜捐:马从价5%;骡从价5%; 驴从价2.5%。上述规定均从1946年5月16日施行。 1948年1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月 1日起施行,前各省市公布的牲畜交易税条例即行废除。统一了东北解放区的牲畜交易税。 规定在东北解放区买卖牲畜(马、骡、驴、牛、羊、驼)者均依"条例"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以买主为纳税义务人。 牲畜交易税按从价4%征收,凡买卖牲畜成交后即由买主自行报税,并取得牲畜交易税 票作为凭证。 牲畜交易税的减免税: 凡政府机关或军队直接购卖,专供公用或军用的牲畜免征。如有特殊原因,经省以上的 税务机关转呈上级政府批准免征牲畜交易税。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处以1-5倍的罚金。 1.于成交后当日不报者。 2.以多报少者。 3.借故偷漏者。 凡协助税务局进行稽私,查获偷漏牲畜交易税的案件者或与税务人员徇情舞弊者均按" 产销税条例的奖惩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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